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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十七题:电离辐射系统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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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于近期有工会关注应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的系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在引入各类应用电磁辐射的系统前,例如电子护照系统、边境管制站的X光车辆检查系统等,有否评估有关系统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若有评估,所采用的标准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就应用电磁辐射的系统的工作环境制订安全标准或最佳做法,以保障员工的健康;若有,有关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规定雇主须向员工提供足够的培训和发出工作指引,以确保他们正确和安全地操作应用电磁辐射的系统;若有,相关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电磁辐射系统是以电磁波为操作媒介的系统,可作通讯、数据传送、安全检查、医疗等用途,应用范围相当广泛。这些系统产生的电磁辐射可分为电离辐射(例如X光系统)及非电离辐射(例如无线电系统、无线射频识别系统等)两类。

  现时,电离辐射系统的进出口、管有和使用,须按照《辐射条例》(第303章)的规定,向根据该条例成立的辐射管理局领牌,并须符合《辐射条例》中所订明的安全标准。有关标准是参照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及世界卫生组织所发出的指引而制订的。卫生署除负责为辐射管理局处理发牌工作外,亦提供职业及环境辐射监测服务。至于非电离辐射系统,电讯管理局亦有参考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的标准,制订《防止无线电发射设备所发出的非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及市民构成危险的工作守则》(《工作守则》),为无线电发射器材的设计和工作人员,提供安全指引。

  就单仲偕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部门在采购应用电离辐射的系统前,会在采购合约规格上订明有关系统须符合《辐射条例》、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及世界卫生组织对辐射防护的最新标准及建议。在安装系统后,各有关部门亦会确保系统所产生的辐射量在安全水平之内。据我们了解,公营机构(如医院管理局、机场管理局等)亦有类似的要求。至于非电离辐射系统,有关部门在引入时亦会参考电讯管理局发出的相关守则中的安全标准,或适用的国际组织报告和建议。
 
(二) 根据《辐射条例》的规定,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的辐射量限值为20毫希沃特(mSv)。卫生署已编纂一系列的安全指引,供使用或操作电离辐射系统的工作人员和有关的负责人参考。另一方面,电讯管理局亦制订了《工作守则》,为无线电发射器材的设计和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无线电设备性能规格、无线电站设计及操作保护措施等指引。

(三)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的规定,使用电磁辐射系统的雇主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为此,雇主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包括为雇员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提供和保养安全的设备及工作系统;作出有关的安排,确保雇员安全地使用这些设备;以及提供和维持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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