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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教院校长或副校长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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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香港教育学院(「教院」)校董会的25名现任成员当中,「教职员/学生校董」共有7人:3人是由教务委员会在其成员当中提名并由校董会委任、3人由全职教务人员及相若职级的行政人员互选产生,而其余1人则是由校董会委任的学院全日制学生。《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规定,教院的校长或副校长的委任或罢免,须由出席校董会会议并有资格就此事投票的校董会成员以不少於2/3的多数票通过决议而决定,而教职员/学生校董不得参与有关商议或投票。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修订该条例,以:

(i)避免出现下述情况:一名获大多数教职员和学生支持的校长或副校长候选人,因少数校外人士校董不支持而不获委任;

(ii)加入更多并非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校董,从而增加校董会的独立性,以及改善目前校董会大部分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情况;及

(iii)容许教职员/学生校董参与商议校长或副校长任免事宜和投票,或规定校董会在作出有关决定时须顾及教职员/学生校董的意见;及

(二) 会否考虑要求教院校董会制订更客观的校长和副校长任免准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香港教育学院(教院)为独立的机构,受本身的法例所监管。法例赋予校董会任免校长/副校长的权力。教院可根据《香港教育学院条例》自行制订委任校长/副校长的程序。所有校董都会本着教院的长远利益及需要,按照法例执行校董的职责,包括处理校长/副校长的聘任事宜。

  现时,教院在委任校长/副校长过程中,已确保学生及职员均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这包括各种形式的谘询,让候选人与学生及职员会面,以及向校董会表达学生和职员的意见。政府无意为此修改有关法例。

(二) 基於尊重院校自主的原则,政府不会干预教院的内部人事任命。我们相信校董会会充分考虑教院的长远发展及需要,就校长及副校长的任免作出适当的决定。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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