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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高等院校校董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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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规定,香港教育学院(「教院」)校董会的成员组合包括由行政长官委任的1至3名公职人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订立上述条文的原因,以及有否评估该条文有没有违反高等院校自主的原则;

(二)请分别以表列出其他高等院校的有关法例有否订定类似条文及实际上有否委任公职人员加入有关的校董会;若政府有让其他院校的公职人员校董席位悬空,政府对教院和对其他院校的做法为何不一致,以及有否评估此举会否构成歧视教院;及

(三)会否立法废除上述条文或不再作出有关委任;若会,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三)按照香港教育学院(教院)成立的目的和历史背景,以及日后的发展需要,《香港教育学院条例》订明教院校董会的成员包括1至3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公职人员。然而,随教院的发展,获行政长官委任到校董会中的公职人员数目,已由过去的3名减至现时的1名(即教育统筹局局长或代表)。由於教院是最主要的师资培训机构,而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及措施与教院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我们认为教育统筹局(教统局)应有代表出任教院校董会成员,让校董会与教统局能就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作适当的沟通。基於上述原因,加上目前公职人员只占校董会的其中一席,当局相信有关委任不会影响教院独立自主的原则,也不会对教院构成歧视。

(二)在其他高等院校中,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及香港公开大学的相关法例,亦载有条文订明行政长官可委任公职人员成为校董会成员。除香港公开大学外,政府目前没有委任公职人员出任其余三间大学的校董会成员。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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