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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教资会资助院校委任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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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高等院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哪些院校的有关法例或规程,明文禁止身为该校的教务人员、行政人员或学生的校董会成员参与校长或副校长的任免事宜,以及订立这些条文的原因;

(二)政府有否评估这些条文有否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以及是否构成歧视;及

(三)政府会否修订这些条文;若会,如何及将於何时提出修订;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如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覆:

主席女士: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均为独立的机构,受本身的法例所监管。这些监管法例赋予院校的校董会(注一)任免校长/副校长的权力。院校可根据有关的法例,自行制订委任校长/副校长的程序。由於历史及其他因素,例如各院校不同的理念、信仰、文化及实际情况,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法例,其中包括监管职员/学生的校董会成员参与委任校长/副校长的条文,均不尽相同。

  现时,在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中,有三所院校(即香港城蒥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及香港大学)的法例并没有明文禁止身为校董会成员的学生及职员参与校董会任免校长/副校长的决策过程。至於其余五所教资会资助院校,他们的法例内有条文列明不容许身为校董会成员的学生及/或职员参与校董会就个别主管人员、教师及其他教职员的委任、晋升或个人事务(包括委任校长/副校长)的决策过程。

  鉴於学生团体瞬变的特质,以及为了防止院校的职员互存衡突和隔阂,亦为了确保甄选院校的校长及副校长的决定是基於院校的长远需要及利益,如有关法例的条文令身为校董会成员的学生及职员与其他校董会成员有不同的待遇,或禁止学生及职员代表直接参与任免校长及副校长,均属合理。这些不同的处理方法并非随意的,亦没有构成歧视或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些条文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条文。

  在委任校长/副校长一事上,所有教资会资助院校均理解其职员及学生扮演重要的角色。为此,所有教资会资助院校均有学生及职员参与甄选院校校长的过程,以确保他们在此事宜上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这些方法包括在甄选过程中进行非正式的谘询,提供机会让候选人与学生及职员会面,以及向校董会表达学生和职员的意见。

注一:香港大学的「Council」的中文名称为校务委员会。



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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