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十五题:狂犬病条例
************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英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及其附属法例,超过5个月大的狗只必须符合3项规定,即领有牌照、植入微型晶片和接种狂犬病疫苗,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人士可处罚款10,000元。此外,任何人若没持有有效许可证而将动物输入香港,可处罚款50,000元和监禁1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法庭分别判处违反上述领牌、植入晶片及接种疫苗规定的人士罚款的个案数目,以及把没持有许可证而将猫狗输入香港的人士定罪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猫狗数目;及

(二)渔农自然护理署、香港海关和香港警务处等执法部门如何合作及采取了什么行动打击走私猫狗活动;这些行动有否包括定期巡查本港的宠物店,以查核店内是否有非法入口的猫狗;若有,过去三年的巡查结果;若没有巡查,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在防范狂犬病的记录非常良好,十九年来一直保持为非狂犬病地区。本港最后一宗动物感染狂犬病个案於一九八七年呈报。

  香港能够维持非狂犬病地区,有赖藉《狂犬病条例》(第421章)所设立的狂犬病监控制度。根据第421章,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都必须领有牌照、植入微型晶片和接种狂犬病疫苗,以及狗只须其后每隔不超过三年再接种狂犬病疫苗及续牌一次。违例者可被处罚款一万元。政府动物管理中心及获授权的私营兽医诊所均有提供签发牌照、植入晶片和接种疫苗服务。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亦有针对渔船和新界乡村的狗只进行防疫运动。

(一)在过去三年,因未有为犬只领牌、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及植入晶片而被检控的个案数目载於附表一。

  在过去三年,因未有许可证而违反法例携带猫狗入境的数目载於附表二。

(二)为打击走私猫狗活动,渔护署会联同海关和警方在各口岸和机场,搜查入境旅客车辆及船只,以密切监察及堵截非法入口或走私的猫狗。渔护署亦会定期巡查本港的宠物店,查阅宠物店供售卖猫只及狗只的有效防疫注射证明书,及检查售卖的狗只是否已植入晶片。若发现有关宠物店未有遵守动物售卖商牌照上的发牌条件或怀疑有关动物属非法入口,渔护署将跟进调查。如有足够证据,该署会提出检控。有关渔护署於二○○四至二○○六年期间针对本港宠物店的定期巡查行动的数据载於附表三。

  另外,渔护署欢迎任何知情人士向该署提供有关走私猫狗到本港的情报或举报没有有效牌照而贩卖猫狗的贩商。



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