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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地产代理及营业员资格考试和发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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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陈婉娴议员的提问及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回覆∶

问题:

  关于由地产代理监管局负责的地产代理及营业员资格考试和发牌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现时分别有多少地产代理和营业员牌照持有人未完成中五或同等程度的教育;及

(二)自地产代理和营业员资格考试举办以来,已通过资格考试但因未达学历要求而至今未获发有关牌照的人数分别为何,以及地产代理监管局会否协助他们取得有关牌照?


答覆:

主席女士:

  地产代理行业的发牌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地产代理(发牌)规例》,其中一项发牌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完成中学五年级或同等程度的教育(申领牌照人士亦必须在申请牌照的日期前的12个月内通过有关的资格考试、年满十八岁、及被认定为持有牌照的适当人选)。在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过渡期间,有一项特别安排,让曾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人士获豁免学历要求。

  我就问题两个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以2007年1月31日计算,共有1,749名地产代理及823名营业员持牌人没有中五学历。他们都是在1999至2001的三年过渡期间获豁免学历要求的从业员。
 
(二)自举办资格考试以来,通过资格考试但因未符合学历要求而不获发牌的申请人数目如下:

年份              申请人数目
             地产代理   营业员
2002            13      28
2003             4      18
2004             9      57
2005            10      85
2006            18      81
2007(截至一月三十一日)   2       5

注: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电脑纪录未能提供2002年前的数字。

  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必须依法行事。2001年12月31 日过渡期结束后,除了仍可续发牌照予在过渡期已获豁免学历要求的从业员外,监管局并无权力向不符合法定学历要求的申请人批发牌照。

  监管局一直通过多个途径,清楚告知有意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士有关发牌的学历要求。未符合学历要求但仍然选择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士,须于通过资格考试后的十二个月内自行取得所须的学历,否则便要重新通过资格考试,方可合资格获发牌照。

  未能提供证书正本以证明其中五或同等程度学历的申请人,可向监管局提交其他辅助证明文件以作审批的考虑。此外,申请人亦可向香港学术评审局申请评审其学历水平。监管局会接纳香港学术评审局的评核作为学历证明。



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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