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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事务管理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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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放: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在今日(二月十六日)的会议上,裁定一个上诉个案理据不足,该个案是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对一宗投诉的裁决提出上诉。该投诉指香港四家第三代流动通讯服务营办商无牌提供广播服务。广管局亦在2007年1月裁定两个投诉个案(涉及4宗公众投诉)及亚视呈报的失误成立。第一个个案是关於2006年11月4日晚上8时至9时,在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娱乐台播出的电视节目「超级大细路」。第二个个案是关於2006年7月29日、8月5日及12日午夜12时至2时,在香港电台(港台)第二台播出的电台节目「自己人」。第三个个案是关於2006年11月15日晚上7时至8时的一个小时内,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本港台没有遵守广告时间的法定限制规定。详情请参看附件。

  广管局又知悉,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条例)第11条的规定,行使获授权力,在2007年1月审理了73个个案(涉及144宗投诉),其中7个个案(涉及7宗投诉)属於轻微违规,48个个案(涉及119宗投诉)属於理据不足,余下18个个案(涉及18宗投诉)则不属条例第11条的管辖范围。欲知详情,请浏览广管局网页:www.hkba.hk。

附件

投诉成立、呈报失误及上诉个案摘要

个案1 ─对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就有关第三代流动通讯服务营办商无牌提供广播服务的公众投诉所作裁决提出上诉

  一名公众人士对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影视处处长)就有关四家第三代流动通讯服务营办商(即香港流动通讯有限公司、和记电话有限公司、SmarTone 3G Limited 和SUNDAY 3G (Hong Kong) Limited) 提供流动电视服务的投诉所作裁决提出上诉。投诉内容指该四家营办商无牌提供广播服务,违反《广播条例》(第562章)第5条的规定。

  广管局在审慎考虑争议各方所提交的资料和相关法律意见后,基於以下理由,裁定投诉未能成立,并维持影视处处长原来的决定:

(a) 广管局知悉,根据《广播条例》第2(1)条,「广播服务」指「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或「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

(b) 广管局亦知悉,根据《广播条例》的定义,本地免费、本地收费和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均需符合拟供或可供由超过/不超过5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的服务的条件,而「指明处所」是指在香港的住宅或酒店房间。广管局认为「由…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的释义是:可能接收服务的观众是基於或可靠「指明处所」识别的观众,或在原则上来说,在技术上或实质上与「指明处所」有所关连。由於可能接收有关流动电视服务的观众,并非基於或可靠任何指明处所识别,亦非在技术上或实质上与任何指明处所有所关连,故就《广播条例》而言,该等服务不是拟供,或可供由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的服务。因此,流动电视服务并不符合本地免费、本地收费或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的定义;

(c) 广管局认为由於有关流动电视服务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该等服务并不符合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的定义; 及

(d) 基於上述理由,广管局认为根据《广播条例》,流动电视服务并非须领牌的广播服务。


个案2 ─2006年11月4日晚上8时至9时,在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娱乐台播出的电视节目「超级大细路」

  三名公众人士投诉,该节目女主持人在游戏环节中,指一名拒绝透露「破坏者」名字的儿童有义气,是不负责任的言论,并会令儿童误以为不诚实地替「破坏者」保守秘密属恰当行为。

  被投诉的一集涉及一个游戏环节,分别有三名儿童参加。每名儿童在录影厂内会与主持人、女主持人或嘉宾单独在一起,并无家长在场。主持人/女主持人/嘉宾便故意在儿童面前,将放在桌上的其中一件道具弄毁,然后要求该名儿童不要将此事告诉他人。其后,其他成年人逐一要求这些儿童说出谁破坏了道具。三名儿童当中,两名指出谁是「破坏者」,另一名则说不知道,并声称她看见的道具早已损毁,女主持人便称赞拒绝透露真相的儿童有义气。

  广管局得悉,被投诉的节目是在有线电视娱乐台播出的一个清谈节目,对象并非儿童;该节目在播出前已经以字幕提出劝谕;该节目首先在星期六晚上8时至9时播出,然后在星期日下午12时至1时及3时至4时,以及在随后一星期的其他时段重播,而儿童很可能会在这些时段收看电视;以及在节目主持人恳求说出事实时,该名儿童选择说谎,并非保持缄默。

  广管局认为:

(a) 朋辈认同对儿童及青少年很重要,而节目女主持人的「义气」言论,可能误导儿童观众相信替朋友掩饰可以赢取友谊,是适当和值得嘉许的行为;

(b) 虽然节目在播出前以字幕及旁白提出警告,但在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一条供大众收看的频道播放该女主持人的言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该条频道大多不会上锁,而儿童观众亦可能在没有成年观众陪伴下观看节目,尤其是该节目在星期六晚上播出及在星期日下午重播时,可能有很多儿童在观看电视;及

(c) 虽然合家欣赏时间政策并不适用於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但持牌人应确保其播出的节目适合可能收看的观众,就播出上述节目的情况来说,即包括儿童观众。

  广管局向有线电视发出劝谕,促请遵守《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第2章第1段(应就可能有意收看节目的观众作出相应的节目编排)及第8段(播出的节目适合有可能收看该等节目的观众);第3章第1段(以负责任的手法处理播放的节目);以及第7章第1段(播出的材料可能对儿童产生的影响)的规定。

个案3-2006年7月29日、8月5及12日凌晨零时至2时在香港电台第二台播出的电台节目「自己人」

  一名公众人士投诉节目偏袒同性恋,因为该节目只反映同性恋者的意见,但没有反映其他人如天主教徒和教师的意见。而节目亦应预先播出警告,因为同性恋题材可能使很多香港市民感到不安或不快。

  广管局认为,有关节目是一个小众节目,描绘另类生活方式,并以少数听众为对象。广管局在考虑节目的性质和表达方法后,认为并不属於有关香港公共政策或备受公众关注而又富争议的真实题材节目。由於有关持平的规定不适用於并非涉及公共政策或具争议的真实题材节目,因此有关节目并无违反持平规定。然而,广管局认为节目性质敏感,有理由加上劝谕字句。广管局认为,根据《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第20段,有关节目的开场白「走出衣柜……挛家路窄」,并不能视为已就节目内容对听众作出充份警告。

  广管局向香港电台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第20段有关提出警告的规定。

 
个案4-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洲电视)未有遵守法例有关广告宣传时间的规定

  亚洲电视向广管局报告,本港台在2006年11月15日晚上7时至8时的时段内,累积播放了10分23秒的广告,较法例规定的限额超出23秒。

  《广播条例》(第562章)附表4第11(1)条的规定包括,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的广告宣传时间,在每天下午5时至晚上11时的时段内,就每个小时而言合计不得超逾10分钟。

  广管局得悉,发生是次失误,是由於一个原来安排在晚上6时至7时之间播放的30秒广告,被错误移至晚上7时至8时之间播放。广管局得悉,亚洲电视承认失误,并在发现有关失误后,立刻主动呈报有关个案。亚洲电视在事件中没有获得任何额外的收入,因此并无任何财政上的得益。而这次失误亦是一宗个别事件,亚洲电视已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件在日后再次发生。

  广管局裁定,亚洲电视违反有关限制广告宣传时间的规定,并向其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广播条例》附表4第11(1)条的规定。



2007年2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3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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