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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护署就修订监管除害剂条例进行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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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现正就修改法例改善除害剂监管工作,征询农友、除害剂制造商、贸易商、除害剂施用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团体的意见。

  该署助理署长(检验及检疫)薛汉宗兽医今日(二月十三日)表示,有需要修订现时《除害剂条例》内有关除害剂的注册机制,以便在保障公众徖生和环境情况下,更妥善及有效地使用除害剂。

  薛汉宗说:「我们建议用一个按每个除害剂产品的活性成分、非主成分、浓度、配方及拟作用途来注册的制度,取代现行只按活性成分分类的注册系统。」

  「此外,注册纪录册内除害剂的分类将增至四部,以便更有效地反映除害剂在毒性、持久性、使用模式及对环境与健康的危害方面的差异。」

  第一部分家居用途即用型和第二部分普通用途浓缩型除害剂属於「一般」除害剂,而第三部分供农业用途和第四部分供公众卫生或专业虫害防治用途的除害剂,则被列为「受限制」除害剂。

  薛汉宗说:「我们亦建议危害性较高的除害剂,只限於合资格及受过训练的人士购买和使用,只有获授权的人士及持牌的除害剂施用服务提供者,才可以买到和使用『受限制』除害剂。」

  渔护署亦会向除害剂施用服务提供者发牌,和对使用除害剂的从业员进行登记,以确保他们能安全地使用除害剂。

  他说:「除害剂施用服务提供者如在公众场所或在别人的物业施放已注册除害剂,均须领有牌照,亦只有上述持牌者才可取得『受限制』除害剂。」

  「有关服务提供者只可聘用那些曾受训练,并已向渔护署署长登记的使用除害剂从业员,而这些从业员均须完成由本地培训机构主办的获认可训练课程或经评核合格。」

  任何人士须接受训练或通过评核,才可以取得购买及使用『受限制』除害剂的资格。

  他说:「我们建议在新规管措施通过实施后,提供六个月的宽限期,以重新注册除害剂产品。我们亦给与一个长达两年的宽限期,让除害剂施用服务提供者申领牌照、为使用除害剂从业员进行登记、以及授权受训练人士使用『受限制』除害剂。」

  政府会向业界及受影响团体简介修订法例的建议,亦会征询非政府组织和市民意见。

  这份谘询文件可在渔护署网页www.afcd.gov.hk阅览。市民亦可在九龙长沙湾道三○三号长沙湾政府合署五楼渔护署总部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索取有关文件。就有关谘询文件的查询,可致电二一五○ 七○○七。

  任何人士如有意见,需於本年三月二十日前,经传真二七三六 九九○四或经互联网电邮地址pesticides@afcd.gov.hk递交,亦可直接寄交该署总部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收。

  渔护署会於本年三月九日就修订建议举行公众谘询会,市民可於三月五日前填妥上载该署网页内的回条报名出席。



2007年2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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