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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管理无牌度假屋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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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二月十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被判罚款三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人员去年七月前往大屿山梅窝银矿湾路一度假中心巡查。牌照处人员抵达处所后,发现其中三座度假屋的地下入口展示了该度假中心的告示牌,现场三名租客表示分别透过位於梅窝码头的士多及报纸档和旺角一间商场店铺租住房间。

  该名女子为度假屋的负责人,在警诫下表示度假中心有四座度假屋,合共二十三个房间供出租用,部分度假屋是透过位於旺角、梅窝码头及天后的代理出租。

  根据牌照事务处的记录,该度假屋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旅馆牌照,该名女子其后被控触犯《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重申,经营无牌度假屋属刑事罪行,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该等无牌处所,以确保所有入住顾客的安全。他又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无牌度假屋,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2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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