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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雇员的工伤意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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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市民投诉,指有雇主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15条的规定,向劳工处处长(处长)发出其雇员的工伤意外通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处长在过去3年每年接获的工伤意外通知分别按行业及工伤类别分类的数字;

(二) 过去5年,雇主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处长发出工伤通知或在发出通知时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的个案数字、处长向这些雇主提出检控的个案数字,以及有关的定罪个案数字;及

(三) 处长没有对上文第(二)项的部分个案的雇主提出检控的原因,以及就此接获多少宗投诉?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过往3年,劳工处每年接获呈报工伤意外及死亡个案的数目与所涉及的行业(见附表一)。

  劳工处并没有就该等个案按工伤类别分类的数字。

(二)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15条,雇主在工伤意外发生后,或在知悉工伤意外后,须在14天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若意外引致雇员死亡,雇主更须在7天内呈报。在过去5年,涉嫌逾期或未有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工伤的个案数目(见附表二)。

  附表二的个案中,未有向劳工处呈报工伤的个案为数甚少。在过去5年,劳工处只录得一宗涉嫌在与呈报工伤有关事宜上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个案。逾期呈报的工伤个案,多涉及对补偿责任的争议,包括雇佣关系是否存在、雇员是否於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等,雇主在呈报个案前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去调查、澄清,以及谘询律师和保险公司的意见。雇主在谘询劳工处后通常都会呈报工伤意外通知书,及依法支付有关补偿。

  劳工处就附表二的个案所进行的检控行动及结果(见附表三)。

(三) 劳工处在考虑应否就《雇员补偿条例》第15条提出检控时,首先要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其他须予考虑的因素包括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供和他们的证供的可信程度等。此外,我们也要评估雇主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或雇员是否於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等。

  在过往3年,我们共接获3宗有关没有就《雇员补偿条例》第15条提出检控的投诉。



2007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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