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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在香港和解中心成立八周年庆典暨周年大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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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五日)在香港和解中心成立八周年庆典暨周年大会上致辞全文:

梁海明会长、李伟民会长、萧咏仪会长、各位香港和解中心会员、各位嘉宾:

  多谢您们邀请我出席今晚香港和解中心的周年大会。大家都是调解(或和解)服务的资深人员,我不必班门弄斧向大家解述调解的好处。我想趁这机会同大家探讨一下调解服务在香港的未来发展。

调解服务的现况

  一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二○○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所说,调解在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成为诉讼以外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香港实在不可以不迎头赶上。高水平的调解,不单令争议各方有更大的机会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还可减少有关过程所造成的压力,符合社会利益。此外,调解做得成功,更可大幅减省诉讼费,带来经济效益。

  现时,调解已被有效及有系统地应用於解决建筑工程产生的纠纷及婚姻的争议等。以工务合约产生的纠纷为例,律政司已有系统地运用合约上订定的替代争议解决方法。就二○○四和二○○五两年内,有14件工务纠纷是用调解方法处理,所涉的数额约14亿港元,其中有12个个案,即85%,经调解处理后达成和解协议,成功率令人鼓舞。此外,相信大家都很清楚首席大法官在去年推出有关工务及诉讼方面的实务指引6.3也对推广调解有相当正面的影响。

  我相信调解服务在香港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必须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知,拿出证据来说服大家关於调解的优点。同时,亦须同心协力,求同存异,去芜存菁,进一步提升调解服务的质素及资格审定的效率,尽量统一训练及认可上的程序,并使有关资格在世界各地获得承认。相信假以时日,调解服务会更广泛和普及地被接受及用於解决各种大小不同类别的纠纷。对於较小的争议,我特别关注「社区调解」能否为香港市民提供另一个有效的途径去解决纠纷。和解的概念可以用於不同方面,例如有关青少年和多层楼宇的个案。

推广调解的措施

  律政司的民事法律科正手进一步推广运用调解方法於一些追讨赔偿的个案。民事法律科在二○○六年有28宗因政府收地,道路或铁路工程影响而在土地审裁处向政府索偿的个案,涉及的数额约1.8亿港元。另外亦有111宗就人身伤害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涉及的数额大约是2900万港元。就上述索偿诉讼案件,调解是一个可替代诉讼的可行方法,让政府律师可以更有效运用有限资源来处理这些个案及避免不必要地将个案带上法庭审理,增加法庭的负担。

  为此,民事法律科将筹备成立一个专门运用调解方法来解决有关的纠纷的特别小组,成员会被安排接受有系统的训练,加强他们对调解方法的认识与运用。我们会安排讲座及工作坊,使队员在实际应用调解前对这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一定的专业训练和实践经验。

  另一方面,我们会向其他政府部门介绍及推广调解方法,争取他们对调解的认同及消除一些对调解的顾虑。我们亦会提供法律意见及协助他们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守则,使他们亦能有系统善用调解方法处理他们的个案。

  同时,我们亦已主动联络调解和法律界人士及其他相关团体,集思广益,讨论如何在短期及长期进一步发展香港的调解服务,推广社会上的认知,及引入调解方面的国际专门知识。

  除了律政司外,司法机构已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研究如何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民事纠纷运用调解。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法官,律政司及法援署代表,其他法律界和调解组织包括贵会的代表。我深信这小组将会就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实质可行的建议。

香港和解中心

  香港和解中心成立於一九九九年,多年来经各会长和会员的努力,和解中心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和解中心与多个城市和国家,如北京、深圳、大连、新加坡、新西兰等的仲裁和调解组织达成合作协议,又在香港举办调解培训、调解讲座、工作坊及为不同政府部门与非牟利机构提供调解服务。和解中心对推动调解服务实在是不遗余力,作出了很务实的贡献。

  尽管和解中心的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果,我深信各位会员定会继续努力,发展及推广调解服务。各位会员来自不同的专业,和解中心必定能够善用和汇聚大家拥有的知识及对推广调解工作的热诚,将香港调解服务的质素带上一个更高的水平。

  在此我谨祝香港和解中心的服务蒸蒸日上,继续为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加一分力量。



2007年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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