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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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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香港竞争政策与时并进,经济发展及劳工局於去年十一月六日发布以「促进自由竞争、保持经济动力」为封面主题的香港竞争政策未来路向公众讨论文件,并就香港竞争政策的未来路向,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政府就是否需要立法保持开放态度,并欢迎公众就未来路向发表意见。

  在过去两个多月,我们曾举办及出席多个有关「香港竞争政策未来路向」的论坛及讲座,当中发觉仍然有空间增进部分中小企对公平竞争法的认识及理解。

  部分中小企关注的问题包括订立公平竞争法,对它们有什么好处? 其实,竞争法会令大企业难以设置市场进入屏障,使中小企可更自由地进入市场营商。另外,中小企亦忧虑误堕法网,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违反竞争法。我们相信中小企误堕法网的机会不大;由於中小企个别来说并不拥有市场力量,它们的行为不大可能会导致明显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效果。

  为增进中小企对以上及其他有关问题的了解,当局拟备了一份参考资料,列举部分它们关注的问题,以及详加解释。文件已上载於经济发展及劳工局竞争政策网址http://www.edlb.gov.hk/edb/chi/papers/compete/index1.html。

  公众谘询期将於今年二月五日结束。

部分中小企关注的问题及答案:

1.订立公平竞争法,对中小企有甚毈好处?

公平竞争法对大小企业都有好处。它持别能保障中小企,因为它能令大企业难以滥用其市场力量或者采用其他种种反竞争的手段。具体来说,竞争法会令大企业难以设置市场进入屏障,使中小企可更自由地进入市场营商。而且,一个更佳的竞争环境,也会令生产要素的价格下降,从而惠及中小企。

2.订立竞争法,会否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的经营模式及手法作出无谓限制,从而影响它们的灵活性?

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持自由竞争,而不是要限制企业的经营模式及手法,更不会影响中小企的灵活性。

就算有了竞争法,企业仍然可以各出其谋,以价格、品质及服务和货物种类进行竞争。它对中小企的限制更少。由於中小企一般都缺乏市场力量,它们的正常商业行为如资料交换等,都不大可能有防止、限制或扭曲市场的效果。

3.在我们的行业里反竞争行为并不普遍。政府为何要订立跨行业的竞争法,而不是只规管反竞争情况严重的行业?

我们在讨论文件中也有指出,由於各行各业都有机会出现反竞争行为,并无充分理据支持只规管某些行业或界别。尽管社会可能普遍认为,某些行业会特别容易出现反竞争行为,但近年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竞谘会)处理投诉个案的资料显示,反竞争行为似乎在多个行业都有出现。再者,竞谘会政策纲领陈述的现行竞争政策,其实亦适用於不同行业,而不会对个别行业有所歧视。

另外,若政府把对竞争的规管局限於某些行业,由於往往不容易准确界定不同行业的范畴,以此为基础的规管机制亦因而难以确立。

最后,针对特定行业的法例难以对付某些跨行业的反竞争行为,例如跨行业的「捆绑式」服务。

4.中小企会否误堕法网,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违反竞争法?

我们相信中小企误堕法网的机会不大。由於中小企个别来说并不拥有市场力量,它们的行为不大可能会导致明显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效果。外地的竞争规管机关一般不会把规管中小企营商手法视作重点工作。举个例子,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共同发布的「竞争者之间协同行为的反垄断指南」订明,除特殊情况外,若果竞争者之间存在协同行为,只要参与者及有关协同行为在相关市场所占的份额合计不多於20%,当局便不会提出质疑。

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竞争规管机构或可提供某些合适的顾问服务,以协助中小企面对在遵循法例要求时可能遇到的挑战。

5.既然中小企没有市场力量,而它们的行为又不大可能会导致明显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效果,政府为何不索性把中小企行为豁除於竞争法之外?

在处理豁除和豁免时,我们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太多豁除和豁免可能会削弱法例的效力。然而,在某些情鶪下我们的确可基於公众利益而容许豁免。

政府在决定如何给予中小企豁除或豁免时,会仔细研究香港的实际情况,并小心聆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6.一些中小企担心,在引入竞争法后,大企业可能会对它们作出无理投诉,甚致提出诉讼,以骚扰它们的正常运作。政府有何方法防止这些事情发生?

根据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只有竞争规管机构才有正式调查权力。性质轻微、琐屑无聊或是出於恶意的投诉,在处理过程的初期已会被规管当局滤除。

外国的经验一般显示,与竞争法有关的私人诉讼不多。确证某一行为已违反竞争法是这类诉讼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有关当局并未裁定某一行为已经违反竞争法,个别人士在要求法庭判定某一行为违法时,往往难以充分履行相关的举证责任。

谘询文件也提到,为释除中小企的疑虑,一个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对私人提出诉讼的权利加以限制,规定各方只有在竞夆规管当局已经裁定有关行为违反了竞争法后,方可提出私人诉讼。而如有上诉的话,则须待上诉期届满后,或者上诉的结果已确认竞争规管当局早前的裁决后,各方才可以提出私人民事诉讼。

7.如中小企被人无理投诉时,会否需要付出巨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来证明自己清白?

企业在被投诉后所面对的程序,不一定如人们想像中的一般法律程序一样。首先,规管当局在最初的处理阶段,已会滤除一些性质轻微、琐屑无聊或是出於恶意的投欣。

如规管当局认为需要跟进,也先会进行非正式查询,在这前期阶段,被投诉的公司在回应有关查询时,一般无需寻求法律意见(该公司当然亦可寻求法律意见)。如发觉投诉是无理的话,规管当局便会马上停止调查。

即使规管机构相信反竞争行为确实存在,也不一定要告上法庭或令各方付出高昂的法律费用。如果事件对经济影响不是很大,除了展开并完成整套司法程序外,规管机构也可与被投诉的公司达成适当和解。而和解的方案可以包括受查一方承诺停止相关行为或作出付款,又或是两者并行。

8.为了争取大量购买的折扣(volume discount),中小企有时会进行集体采购,这样做会否触犯竞争法?

一般来说,中小企集体采购都不大可能有明显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效果。海外的竞争规管当局一般都认同,集体采购活动往往可带来经济效益,如令参与者能集中订货,以及更有效地共用仓储和分销效能等,虽然它们也可能存在反竞争的元素。故此,在许多情况下,海外规管当局都会有适当安排或豁免,来处理此等事宜。

海外规管机构在处理此类个案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议是否容许各参与者继续与其他参与者竞争;各参与者在该联盟的财务利益;该联盟能否作出独立决定(即不受其成员影响);该联盟会否令其成员得知其他成员商业运作的敏感资料等等。

9.如几家中小企联合订价,会否触犯竞争法?

在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反竞争时,要考虑该行为有没有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在海外司法区,合谋订价一般都被认为会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但在某些地区,商会提出建议价格可能会被允许,特别是当这些建议价格能带来净社会利益(如增加资讯流通和营运效率)的时候。

当中小企联合订价不会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时,亦意味该协议根本无法执行,又或该协议根本不能防止其他没有订定协议的企业降价竞争。

10.中小企被大企业以反竞争手段欺压时,联同一起以联合定价或分配市场等方法和大企业抗衡,会否触犯竞争法?

如中小企被大企业以反竞争手段欺压,应向竞争规管当局投诉,而不应以反竞争行为与大企业抗争。

11.若果中小企被裁定违反竞争法,有关商人和职员会否需要坐牢?

根据检讨委员会的建议,违反竞争法只会带来民事后果,其中可能包括罚款或禁止犯事的个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因此,在目前的构思下违反竞争法并不会被判监禁。

香港的商人一般都是奉公守法,因此我们相信民事罚则应该已具有足鹻的阻吓作用。

12.竞争法是否「蒒牙老虎」?在引入竞争法后,一些被一家或数家大企业垄断的行业会否有更多竞争者加入经营?

竞争法并不是万应灵丹,它不能解决所有与竞争有关的问题,但法例也非「蒒牙老虎」。透过引入竞争法,规管机构可被赋予适当权力,对涉嫌反竞争行为作出调查,及对被证实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作出惩处。竞争法也能对何为可接受的营商手法提供指引。

很多市民非常关心一些行业被三数家大企业支配的问题。检讨委员会认为,立法的目的是要透过遏止反竞争行为,提高经济效益,而不是要人为地刺激或引进竞争。一些企业能鹻做大做强,可能是因为它们经营有道,所以检讨委员会并不建议政府规管市场结构。政府也不是要以竞争法来帮助中小企抗衡大企业。因此,引入竞争法不一定能令更多公司进入一些被三数大企业支配的行业。但是,在订立竞争法后,如果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扭曲市场竞争,规管当局则可依法进行调查。如证实确有其事,规管机构自然可采取适当行动。

另外,也有市民对一些公共事业(如电力、公共巴士)的竞争情况表示关注。由於香港市场细小,一些具规模效益的行业可能只能容许一个或数个经营者有效经营。从生产效率来看,这些「自然垄断」情况可能已是最有效益的安排。诚然,如果完全没有规管的话,这些「自然垄断」者很有可能把价格定得过高(即高於边际成本),产量定得过低,从而损害消费者及整体经济利益。对於这些行业,就算在引入了跨行业的竞争法后,仍需依赖针对该行业的管制计划(scheme of control),对经营者的利润、经营规模或其他表现指标作出规管。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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