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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警方扫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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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刘慧卿议员有关扫黄行动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的一项扫黄行动中拘捕了多名内地女子。警方怀疑她们从事卖淫活动,理由是在截查她们时发现其携有避孕套或润滑剂等物品,但无合理解释。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警方以上述理由拘捕了多少人,当中有多少人其后被控犯了有关罪行;

(二) 警方就扫黄行动向警务人员发出的内部指引有否订明可基於上述理由进行拘捕;若有,这理由何时纳入指引;若否,当局有否评估以这理由进行拘捕是否合法;及

(三) 是否只有内地女子才会因上述理由被捕;若然,当局有否评估这做法是否构成歧视;若否,警方可因上述理由拘捕哪些类别的人士?

答覆:

主席女士:

  警方不会单纯依靠在有关人士身上搜出避孕套或润滑剂这类物品而作出拘捕,亦并无发出这类内部指引。警方只会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如合理地怀疑某人已犯罪),才会作出拘捕行动。

  根据本港法律,卖淫本身并非罪行,但相关活动,包括操控他人卖淫、经营卖淫场所,或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等,则为刑事罪行。而若访港旅客在本港进行卖淫活动,亦会因违反逗留条件而触犯入境条例。在警方的执法行动或警方和入境处针对违反入境条例的联合行动中,执法人员会根据现场调查所得的证据,包括证物及环境证供,考虑相关人士有否涉嫌违法,包括是否有访港旅客涉嫌从事包括卖淫等违反逗留条件的活动。有关执法行动的性质并不涉及歧视任何人士。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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