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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古迹保护政策」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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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余若薇议员提出「古迹保护政策」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感谢余若薇议员就「古迹保护政策」提出议案辩论,以及杨森议员、王国兴议员、蔡素玉议员、郭家麒议员、何俊仁议员和杨孝华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从刚才22位议员的踊跃发言,可见近期文物建筑保护已广泛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亦反映香港整体社会对文物建筑保护的要求,比二○○四年政府进行的「文物建筑保护政策检讨」的时期已大大增强,有关的讨论也比从前更热烈和具体。

  文物建筑保护是文化政策不可或缺的部份,也是一个文化大都会的必要元素。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是支持和提倡保护香港的文物。政策的基本原则是:(1)保护文物而非接管文物;(2)保护与否应取决於建筑的文物价值,而不仅是它的历史长短;(3)应在保护文物的需要与其经济代价之间取得平衡;以及(4)应充分顾及私人业权。

  诚然,香港现在的文物建筑保护工作是未如理想的。尽管我们早在一九七六年已经制订《古物及古迹条例》,并且成立古物谘询委员会和古物古迹办事处推行有关的工作,但我们必须承认,香港现在文物保护的法律框架和工作,还是追不上时代的发展和需要。

  民政事务局於二○○四年发表的「文物建筑保护政策检讨」谘询文件,就文物保护的宏观理念谘询公众,寻求社会的共识,一起能够认同文物保护这理念。我们提出了三个基本的议题:应保护哪些文物建筑?怎样保护?代价多少和由谁承担?这个谘询期间,由於香港刚刚从沙士事件复原,即使我们举办多次论坛,又广泛在社区宣传及推广文物保护意识,收到的意见很多来自专业人士及关注团体,社会的反应一般。

  该次的谘询结果摘要已於二○○四年十一月向立法会汇报。然而,谘询由於部分议题十分复杂,政府内部和社会普遍为保护文物建筑付出多少代价这问题未能建立整体和强烈共识,但我们吸纳了二○○四年谘询得到的意见,并从二○○五年初以全方位评估的策略,制订了一套评估文物建筑的新准则,当中包括社会价值和集体回忆等因素,应用於一项全面的文物建筑的调查和评估,从本港的8800幢一九五○年前建造的建筑物当中拣选1440幢具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其中包括较早前已公布的496幢已评级建筑物,进行深入评估。这项调查是与古物谘询委员会辖下的专家小组一同进行,并预期於本年年底前完成。调查的结果会为社会提供讨论基础,修订文物建筑评审的机制及评估保护文物建筑的价值。我们下一步的工作便是跟市民一起讨论保护文物建筑的代价,关键考虑是究竟希望保护多少文物建筑,决定这个数目的关键考虑是应保留怎样的和哪些文物建筑。

  我们原打算於今年年中提出一系列务实可行的措施去改善文物保护的工作,给市民及关注团体讨论。因应近日香港社会及市民对文物保护这课题的关注和讨论,我们认为应该在提出具体的改善方案和措施之前,再一次与公众进行讨论。为此,民政事务局将在一月及二月期间,就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再次与公众进行讨论,以更广泛和深入地吸纳地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除了会较全面和详尽地解说我们现行文物建筑保护的实务工作之外,还会与社会大众全面研究香港有哪些建筑物具有足够的保护价值,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我们会藉此机会提高现行文物保护机制的透明度,让公众更深入了解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并会以开放持平的态度去聆听大家的意见。

  我想在此再重申,这一、两个月所进行的讨论不是谘询,亦不是再把谘询文件重新拿出来,而是跟社会大众一起再讨论,与公众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过程。

  以下,我将综合回应各位议员的建议及意见。

全面而广泛的谘询、改革文物保护政策和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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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兴议员的修正议案建议政府在广泛谘询的基础上改革保育古物古迹的政策和法例,并订立修改法例的时间表。一九七六年开始生效的《古物及古迹条例》只订明一种保护文物建筑的方法,即把文物建筑宣布为法定古迹,以作保护。建筑物宣布为古迹后,如要作出任何改动,须按严格规定进行。这个单一的法定古迹机制,欠缺弹性,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很多市民亦曾表示文物建筑的保护方式应灵活处理,因时制宜,并不须要凡旧必保,逢保必全。

  为此,我们需要与公众建立共识,并研究制订新的评审准则,以便考虑如何修订受法例保护的文物建筑的范围和保护方式。我们将在二○○七年中谘询市民具体的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和措施之后,公布有关修改《古物及古迹条例》的时间表。

全面而广泛的谘询、尽快制订一套完整的文物建筑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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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素玉议员的修正案促请政府就文物建筑保护政策作全面而广泛的谘询,尽快制订一套完整的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务求在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寻求适当的、令社会持续均衡的发展。我相信大家也同意文物保护几乎都要动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及公帑,亦涉及很多有关土地用途、城市规划、市区重建、私人发展权益等等的法律及技术问题。我们必须尽快就评审文物建筑的准则凝聚社会共识,才可以具体评估需保护多少文物建筑和投放多少的社会资源。所以,我原则上认同蔡素玉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这正是我们举办一连串讨论会的主要原因,希望在落实有关文物建筑保护政策检讨的建议之前,再一次跟大家讨论和听取大家的意见。

文物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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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若薇议员的原议案,促请政府设立古迹保护基金,加强对古迹的保护。我听到很多位议员支持这建议。现时文物建筑面对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适当维修保养,文物建筑由於楼龄较高关系,维修费用通常都较为高昂,除非它们现时的使用情况可以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否则其保护成本极高。

  设立文物信托基金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设立专责机构,负责文物建筑的复修和管理工作,并成立专用基金,可为文物建筑透过筹款和接受捐献,拓展社会资源。海外很多地方,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日本、马来西亚等,都有设立文物保护基金,以协助政府推广文物保护工作。我们亦正考虑在香港成立文物建筑保护基金作为其中一项保护文物建筑的措施,以便更妥善和灵活地进行文物修缮、管理及活化再利用的工作,并鼓励民间捐献及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与推广工作,提高市民对文物建筑的兴趣与认知,以及提供较灵活的机制,配合政府的有关工作。

  由於文物建筑的修缮和管理,是一项长远而持久的承担,需要庞大的财政资源。单是由古物古迹办事处负责维修保养的文物建筑,在二○○五至○六年度的开支为三千三百万元。至於活化再利用,须投入的资源更大。例如伯大尼修院,便需要三年时间修复及改建,工程耗资八千万港元,部分经费由私人和企业赞助,现已改建为香港演艺学院校舍。

  当然,这些只是我们有关设立文物信托基金的初步构思,对於一些基本的问题,例如究竟我们应该保护些什么及多少文物建筑、怎样保护和社会代价是多少,还须要继续听取公众的意见。

古物古迹认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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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兴议员的修正案,提议政府参考外地的古迹认养政策 (Adopt-a-Monument)。我们知道外国有些古迹认养的做法除了金钱上的捐助外,公众更可为他们认养的古迹进行复修、清洁、记录和教育宣传等工作,可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让公众(不论是个人、社区或企业)有更多机会接近和了解文物建筑,参与保护古迹的工作。我们原则上同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构思,并希望这类计划可以配合我们构思中的文物信托基金推行,作为其中一项鼓励民间捐献及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及推广和推动文化荣誉的措施。

文物建筑的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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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兴议员的修正案提议我们需要参考一些海外成功活化文物建筑的例子,促进社会多元发展,从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对此,我深表赞同。我相信大家都同意文物建筑不单止可供保存和欣赏,我们必须确保受保护的文物建筑成为我们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可以发挥社会功能,而不是一件只供陈列的历史遗物。在动用了社会资源保护之余,我们必须兼顾文物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将它们活化再利用,即是当文物建筑原有的功能无法维持,则需要适当的改变用途,使建筑可持续利用与发展,使其融入现代生活,甚至发挥活化和更新社区的作用,才能为社会带来文化、经济和教育效益,这是令它「重生」的最好方法。与此同时,我们亦应该留意能否保护文物建筑周边的文化特色,希望尽量配合邻近环境,达至推动旅游和本土经济,以及创造就业的目的,务求使昨天的「古物」变成今天的「活物」,这才是保护文物的最重要目标。

  保护及活化再利用文物建筑的费用高昂,单是一幢建筑物已可能需要上亿元的公帑,若要赔偿因文物保护影响的潜在发展价值更是以数亿元计。有好些建议提出将一整条街道,甚至乎整个地区原地保存下来。若果资源是无限的话,我个人当然希望可以把所有文物建筑保存下来。然而现实是香港地少人多,城市亦须继续发展。如何将文物建筑活化再利用,而又能配合城市的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期望与市民多作讨论。

制订社会效益评估及谘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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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议员的原议案促请政府须制订社会效益评估守则及妥善的谘询程序。我相信「社会效益评估守则」是指在进行每项工程或市区发展项目之前,我们必须评估这些项目为文物建筑带来的影响,以及是否合乎社会效益,并罗列出多种不同的保育方案。由於文物建筑保护与城市规划和市区重建息息相关,现时我们已经有一套稳妥的机制评估工程或市区发展项目对文物建筑的影响,并就受影响的文物建筑谘询公众。

  香港社会发展迅速,市民对生活质素的要求不断提高,日益注重都市规划和整体的居住环境,亦关注在更新社区过程中对旧区历史文化风貌的影响,以及地区居民的社区网络。在城市规划方面,我们现时藉着一系列的法定及行政程序,透过城市规划和市区更新,适当地保留具历史及建筑价值的文物。现行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包含一套文物保护指引,当中就保护文物(注1)、景观、文化风俗及传统方面作出指引。

  在制备法定或非法定的土地用途图则时,政府会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现时可将古迹及历史建筑物於法定图则上划作适当的土地用途地带予保护,或在相关的法定图则内加入适当条文,规定任何拆卸、加建、改动及/或修改有关建筑物的建议,都必须先取得城规会的规划许可,方可进行。此外,有关图则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展示,供公众查阅及表达意见。至於一些并非法定古迹但已评为具保存价值的历史建筑物,在情况许可下,我们会尽可能根据现行的规划机制和地契条款,鼓励拥有人或发展商保护整座历史建筑物或其中的部分。整体而言,城市规划工作会适当地配合政府的文物保护政策。

  在市区重建方面,市区重建局(市建局)自二○○一年成立以来,致力采用全面综合的四大业务策略推行市区更新,包括拆卸重建、楼宇复修、活化旧区及保存市区更新项目内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市建局在推展市区更新计划时,会依循民政事务局的文物保护政策,并与相关机构和持份者,如古物古迹办事处、古物谘询委员会和区议会等紧密合作和联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将项目内的历史建筑物加以保育,活化再用。

  市建局在推展更新计划时,包括文物保育和旧区活化的工作,会积极谘询公众意见,并主动邀请该区区议员、受影响居民、专业团体和持份者参与项目的规划及设计。市建局在多个位於湾仔、上环、观塘、旺角以及深水桋的项目推展过程中也举办社区工作坊,广邀专业团体、区议会及居民组织成员参与,并进行社区意向调查。透过上述的社区参与活动,市建局能够从中了解社区对更新项目的诉求和意见。

  此外,根据《环境评估影响条例》若干条文下的指定工程项目可能对某些文化遗产地点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时,环境影响评估将会要求倡议工程的部门进行文化遗产地点(注2)影响评估。《环境评估影响条例》亦要求环境保护署署长采纳古物古迹办事处为环境影响评估内文化遗产地点影响评估提供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亦会公开给公众人士阅览。

  除此以外,现行的文物建筑保护的谘询机制主要透过古物谘询委员会进行。我们认同必须加强公众参与文物建筑保护,拓展公众表达意见的空间。我们已检讨古物谘询委员会的运作,及构思在委员会的架构下建立新的谘询渠道,让公众可就评定和如何保护文物建筑给予意见。

  行政长官已将新一届古物谘询委员会的委员数目由21人增至28人,委员来自不同的社会界别和专业,这个均衡的组合扩大了委员会的社区代表性。我期望新一届的古物谘委员会,会积极搜集社会各界及民间关注团体就文物保护的意见,使委员会的工作在专业性的基础上,更具认受性。为此,委员会之下将设立三个专责小组(注3),就不同范畴的文物保护事宜作深入的研究,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将意见向委员会反映。我们将广泛邀请不同界别的社会人士加入成为增选委员,以扩大谘询渠道。

集体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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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议员的原议案促请政府须考虑保存集体回忆。我们理解议员及市民近期对文物建筑的关注。集体回忆见证了香港市民曾体验的文化和社会生活,以及共同经历过的历史事件。这些体验、经历和回忆,可有助增强市民的归属感,以及建构香港人的文化身分。

  所以,我们同意保护文物建筑不应局限於建筑物的历史和建筑特色,一些与建筑物并存的集体回忆也应受到保护。正如我较早前指出,我们於二○○五年初已经以全方位评估的策略,制订了一套评估文物的新准则,涵盖多方面因素评定文物价值,包括历史意义、建筑特色、罕有性、群体价值、社会价值、集体回忆和真确性等因素;并从本港的8800幢一九五○年前建造的建筑物当中拣选1440幢具历史价值的建筑物进行深入评估。然而,我希望大家还可以更进一步讨论什么是「集体回忆」?我们常常谈及集体回忆,但似乎没有多少人对这个字眼多加解释。究竟多少人才能称得上是集体呢?又如何证明是集体呢?「回忆」是指多久前发生的事?「集体回忆」的概念较抽象,又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环境而异,我们应如何选择及评定要保护的项目呢?「集体回忆」又是否必须凌驾其他因素?我们须如何平衡各种评审准则呢?我同意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国际约章如「布拉约章」及其他地方的做法,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制订一套合乎香港民情的准则,以及一套能反映及回应社会和市民在这方面要求的机制。为使更清了解及掌握市民对集体回忆的看法,我们会为这个概念积极收集公众意见,寻求共识,以考虑如何扩阔及修订现时评定文物建筑的准则,适当地加入有关「集体回忆」的元素及比重。我们稍后会将新的评定准则谘询大家的意见。

经济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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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兴议员及扬孝华议员的修正案分别建议向私人业主提件各种经济诱因,包括换地、地积转移等,以鼓励他们保护文物。根据现行的《古物及古迹条例》,对於已列为法定古迹的私人产业,政府可引用条例予以保护,防止任何人在未得到政府批准下进行拆卸及干扰。此外,政府又会因应情况和需要,提供维修及保养协助。若业主因有关法定古迹的宣布而蒙受经济损失,可按《古物及古迹条例》第8条的规定申请补偿。然而,由於香港物业价格高昂,补偿额可能十分庞大,我们并不能轻率运用此权力。故此,我们大多会在征得有关业主同意及合作后,方会引用有关条例把该建筑物列为法定古迹。

  为鼓励私人参与保护文物建筑,我们现正研究各种方法提供适当的经济诱因,其中包括引入「地积比率转移」方法及原址或非原址的土地交换方式来保存文物建筑。但是,这些方法涉及相当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我们须详细研究它们的可行性,例如如何计算个别文物建筑未使用的发展权、若文物建筑的业权是由众多业主共同拥有时,如何厘定个别业权人的发展权、可转移的发展权的期限等等。这些问题远比想像中复杂,并且我们需要参详有多少及哪些文物建筑会符合参与这计划及考虑所需动用的公共资源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另外,大家须考虑一个问题: 当我们一旦为宣布为法定古迹的私人文物建筑作出补偿后,而业权仍为私人拥有而又不用开放给市民参观或享用,这是否一种有效使用公帑和符合大众利益的做法呢?

  要推行上文提议的经济诱因,财政承担并不轻省。除了因保存文物建筑而要直接支付给受影响业权人的补偿外,建议的经济诱因,如转移发展权和交换土地,都会影响政府土地收益,减少库房收入。其他新措施,实行起来,也需要大量公共资源。尤其是建议中的文物建筑保护基金,它的规模及工作成效,很大程度取决於其财政资源。要全面落实这些改善建议,政府和市民皆有责任配合和支持,除了出钱出力,我们也要细心思量,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将保护私人文物建筑的工作成效提升呢?又如何防止有利益输送之嫌呢?我们在二○○四年谘询期间所收到的公众回应是要全社会共同承担有关的代价,但却没有就如何开拓社会的资源提具体的意见。在平衡文物建筑保护和社会其他需求的前题下,用於其他公共服务的资源会否受到影响呢?因此,这些问题都须要深入探讨和谨慎考虑的,也希望市民就这方面向我们表达更具体的意见。

设立保护古物的法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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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森议员的修正案提出设立一个保护古物的法定组织,负责相关谘询及保护古物工作(包括赔偿、征地及保育等各方面)及相关的谘询工作,并让该法定组织可以直接收购及营运任何政府或私人的古迹项目。我们认为修订《古物及古迹条例》,或许加上对现行的城市规划机制作适度修订或调整,已可更有效地加强文物保护的工作。此外,赋予一个法定文物保护机构收购私人拥有的文物建筑,偏离了我们现行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其中一个基本的原则:保护而非接管文物。此外,我们经细心研究,认为若要实行这建议,就必须重整相关政策局和执行部门的权责,并需修改多项法例,因为文物保护除了涉及《古物及古迹条例》外,还涉及《城市规划条例》、《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及《市区重建局条例》。

城市规划决策过程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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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郭家麒议员及何俊仁议员的修正案,促请政府透过改革城规会及相关的法例,使古迹保护及文化环境保育等成为本港城市规划的最重要原则或最重要原则之一。政府认为城市规划的整体目标应为市民缔造舒适、安全、符合社会不同发展需要、可持续发展及能裨益下一代的生活环境及空间。要达致此目标,我们须按每一个案的独特性,审慎检视众多相关因素,寻找最合适的平衡点,从而制订规划方案。文物保护及文化环境保育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现时的《城市规划条例》(城规条例)及按此运作的城规会已能令城市规划的决策过程充分兼顾各项规划因素。

  余议员的原议案亦促请政府加麹区议会、专业团体及居民组织等关注团体对城市规划决策过程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城市规划过程的重要一环。自从经修订的城规条例於二○○五年中生效后,整个规划制度已公开,所有规划申请及修改图则申请都要经过公众展示,并在法定期限内,公众可向城规会提交意见。在进行规划研究,制订图则,市民皆可参与及表达意见。以启德规划检讨为例,公众(包括地区组织及专业团体)可以在研究的各个阶段,参与讨论,表达意见,从而建立共识。公众的意见为及后制订的启德分区计划大纲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及认同。这个模式,为我们日后的城市规划的谘询工作,作为一个典范。城市规划修订条例实施了只有一年多,我们看不到有需要就公众参与再修改法例。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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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香港地少人多,过去的人口增长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变得十分吃力,其中的过程亦是非常艰钜和漫长。尽管如此,过去二、三十年来我们一直动用公共资源保存文物建筑,亦有更进一步把它们活化再利用。但是,我们沿用文物建筑保护机制,已追不上社会的需求。

  文物保护是在公民社会的共识下,社会普遍支持及认同政府动用资源和权力,将原属政府或私人的文物建筑建构成市民共同拥有的公共空间,营造文化认同和文化荣誉,这是文物保护政策核心价值之所在。成功保护文物的先决条件,是社会认同历史文物是共有的文化资产,值得运用公共和社会资源去保有,而业权的持有人亦认同其资产具有文化价值,透过一定的条件与政府合作。因此,公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成功保护文物建筑的基本要素。只有在真正现代化的城市,有足够的公民意识、家园意识及文化意识的公民,才会有成功的文物保护工作。因此,文物建筑保护的检讨,要谘询的事情,远远超乎文物建筑保护的技术安排。要思索的问题,包括社会价值观、生活方式,以至城市的生存策略;最先要厘清的就是香港社会共同的价值观。

  我相信市民和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在尽量保护香港的文物建筑的大前提下,能够妥善平衡社会整体的利益。我们希望新的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可以一点一滴地建立香港市民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荣誉感。我们的文化以东西荟萃为主要特色。我们身处的历史环境,是前人活动的成果;现存的文物建筑附有我们这代人的记忆,将成为明天的印记。历史留下的印记,界定我们的文化身分,是我们集体记忆的本源,无可取代。我们有责任为后代妥为保护这些文物。就此,我期望各位议员、市民大众继续踊跃参与讨论这个大家关心的课题,建立共识,共同承担。

  多谢主席女士。

(注1)包括法定古迹、历史建筑及考古遗址等。
(注2)在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下,「文化遗产地点」指《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所界定的古物或古迹(不论该古物或古迹是一个地方、建筑物、场地或构筑物或遗迹),及古物古迹办事处识别为具有考古学、历史或古生物学价值的任何地方、建筑物、场地或构筑物或遗迹。
(注3)建议的专责小组职能包括:(1)文物建筑保护及再利用;(2)考古、研究、准则及法律;(3)社区参与、教育及宣传。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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