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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电讯业的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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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柱铭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答覆:

问题:

  在2006年11月29日,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介入电讯盈科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予两间外国公司的交易,并清楚表明不希望本港最大的固网及宽频网络落入外资手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而第一百零五条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处置......的权利」,以及「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没有为了履行《基本法》所订的上述责任,了解并跟进上述事件(包括接触内地政府部门及官员);若有,详情是什么,以及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及官员以何种身份介入上述受《基本法》保障的商业交易;及

(二)有没有评估上述介入行动有否抵触《基本法》第六、二十二、一百零五、一百零九及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若有评估,结果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电讯业的并购活动,是受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根据《电讯条例》规管,目的是确保并购活动不会影响市埸有效竞争。这些活动并不需事先得到电讯局长批淮,规管是以「事后规管」方式进行。

     根据《电讯条例》第7P条,如果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股份实益拥有权或是表决控制权出现第7P条所定义的改变时,电讯局长可以在十四天之内决定是否展开调查,研究该项改变是否会有大幅度减少电讯市场竞争的效果。如果在调查后,电讯局长的意见是该项改变有大幅度减少电讯市场竞争的效果,而改变带来的公众得益又未能抵消大幅度减少市场竞争对公众的损害时,电讯局长可向牌照持牌人发出指示,要求牌照持牌人采取行动,以消除或防止大幅度减少市场竞争,这些行动可包括对有关牌照持牌人股份实益拥有权或是表决控制权的改变,作出改动。

  目前《电讯条例》和香港其他法例未有任何对香港以外资本拥有或控制电讯牌照持牌人股份的限制。此外,中国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立成员。我们对世界贸易组织就开放电讯市场方面所作的承诺,是对外来投资本地电讯市场的资本不设限制。

  接我想简略回顾特区政府如何处理有关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电讯盈科)可能涉及股权转让的事宜,以事实证明政府的实际行动是完全符合现时的政策和《电讯条例》的规定。

  於2006年6月19日,电讯盈科发出公告,宣布该公司接获一名独立第三方提出的无约束力意向,表示可能收购该公司大部分电讯及媒体相关资产。

  於2006年6月21日,电讯盈科再发出公告,宣布之前公告所指的「独立第三方」的身分,又宣布在2006年6月20日接获第二份的无约束力意向,表示可能收购该公司大部分电讯及媒体相关资产。

  由於《电讯条例》并无要求并购活动须得到电讯局长事先批淮,上述两个公布的收购表面上亦无对市场竞争有重大影响,加上法例亦无外资限制,所以在上述两个公布发出后,电讯管理局只与电讯盈科集团中的传送者牌照持牌人作非正式接触,提醒持牌人须履行法例和牌照上的义务,维持令电讯局长满意的公共电讯服务,和及时提交法例或牌照上规定的申请。

  2006年7月10日,电讯盈科再发出公告,宣布其主要股东之一盈科亚洲拓展有限公司(盈科亚洲拓展)与梁伯韬先生及Fiorlatte Limited订立有条件买卖协议,盈科亚洲拓展售予梁伯韬先生及Fiorlatte Limited约22.66%的电讯盈科已发行股本。

  由於Fiorlatte Limited的投资者组合有可能对电讯蒥场有重大影响,所以虽然法例并无要求并购活动须得到电讯局长事先批淮,电讯局长在公布发出后不久联络梁伯韬先生及Fiorlatte Limited,要求提供Fiorlatte Limited的投资者组合和其他有关《电讯条例》第7P条的资料。梁伯韬先生表示会和电讯管理局合作,在适当时候向电讯局长提供资料。

  2006年11月12日,梁伯韬先生公布对电讯盈科有限公司投资者的名单。

  为进一步评估梁伯韬先生公布的投资者组合对电讯市场竞争的影响,电讯局长随即联络梁伯韬先生及Fiorlatte Limited,要求提供有关《电讯条例》第7P条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2006年11月30日,盈科亚洲拓展的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否决了出售约22.66%的电讯盈科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予Fiorlatte Limited的建议,因此Fiorlatte Limited的收购行动宣告中止。

  由上述可见,在电讯盈科建议出售资产及股权一事上,特区政府一直按照现行的政策和有关的法例处理,而亦清楚显示电讯局长的考虑和所有行动,都是为执行《电讯条例》和牌照条款而作出的。

  再者,香港企业的商业活动、所有权、外来投资、资金自由流通,私有财产等,均受到《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明确保障。

  鉴於上述的背景和事实,就问题的两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我们认为无需要就有关的报道作任何跟进。

(二)我们因此亦没有作任何评估。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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