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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树木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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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乌溪沙青年新村和屯门良景恏的土地管理人涉嫌违反了地契中的保护树木条款,在未得地政总署同意下大规模修剪有关土地上的树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在什么情况下会在批出私人土地时在地契中订定保护树木条款,以及违反这些条款的法律责任及罚则为何;

(二)该等条款通常规定私人土地的承批人在何等情况下须事先获得地政总署的同意才可修剪有关土地上的树木、有关的申请手续,以及地政总署在给予同意时会施加的条件;及;

(三) 地政总署透过什么机制(例如有否定期派员巡查)确保私人土地的承批人遵守该等条款,以及在发现违规情况时会采取什么行动?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致力推行绿化政策,并鼓励在私人发展多种花草树木,并加以妥善护理和保育,藉以提高居住环境的质素。城市规划委员会在批核规划申请时,会要求申请人履行绿化的批核条件,地政总署会采取相应行动,在相关的地契中加入树木保护条款。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按地契条款的规定,如有人在未经地政总署署长同意,违反有关保育树木的条款,地政总署可向承批人征收额外地价作为罚款,并规定有关人士须重新植树,以作补偿。

(二)承批人有责任遵守地契条件(包括树木保护条款)及不得无故砍伐树木。修剪树木是护理树木的正常步骤,无须事先取得批准。倘若要砍伐或移植树木,承批人须按照地契订明的树木保护条款向地政总署提出申请。地政总署会征询部门(例如建筑署及渔农自然护理署)的意见,因应实际情况及所提理据予以批准,并施加若干条件,例如规定须移植受影响树木或在地段上进行代偿性植树。

(三) 地政总署会在发出合约完成证明书(俗称满意纸)前查核承批人是否已履行树木保护条款的规定。一般而言,地政总署不会单就树木保护条款作定期巡查,而是纳入该署不定期巡察工作的范围。一旦发现有违反树木保护条款的情况,地政总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地契条款行动,包括施加罚款和要求承批人作代偿性植树。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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