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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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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21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港币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颜乐庭经营的华大运输服务公司,因拖欠其5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6,108.16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力强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48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20元。



2007年1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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