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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公私营界别合作自然保育试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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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余若薇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二○○四年年底公布新自然保育政策,当中包括推行公私营界别合作试验计划,在优先保育地点加强保育工作。当局于二○○五年接获六份公私营合作的申请,但至今仍然未有审批结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关部门接获上述六份申请的确实日期;

(二) 有关的跨部门专责小组至今曾召开多少次会议研究该六份申请;及

(三) 会否就处理该六份申请设定时限,以免有关的保育地点因审批时间过长而受影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渔农自然护理署一直积极在本港的重要生境(如郊野公园、特别地区和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等)进行保育工作,但一些由私人拥有而具重要生态价值的地点,政府是无权进入有关土地进行保育工作。为此,政府于二○○四年年底公布的新自然保育政策,正是希望透过公私营界别合作和管理协议试验计划,处理未能充分保育在私人土地上具生态价值地点的问题。

  我们共收到六份公私营界别合作的申请,分别建议在沙罗洞、大蚝、乌蛟腾、茅坪和梅子林、榕树澳以及天福围进行自然保育公私营界别合作试验计划。政府于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收到有关沙罗洞的申请书;其余五份申请书则均于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收到。

(二) 一个由生态、规划、环境及工务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专责小组负责研究有关申请。由二○○五年五月起, 专责小组共召开了八次会议。

(三) 我们并没有就处理有关申请设定时限。我们须按个别情况考虑收到的公私营界别合作的申请,包括申请土地的发展规划及拥有权、生态现况、计划预计可带来的生态裨益、计划内的发展项目(包括相关的交通和基础设施)对环境的影响、计划的财务可行性及成效评估和监察安排等。由于公私营界别合作试验计划所涉及的政策问题复杂,包括土地管理和规划政策,因此研究时间较长。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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