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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马力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政府每年接获近岸居民就船只发出的噪音对他们造成滋扰而作出投诉的数目,并按他们居住的地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 当局处理这些投诉的程序及曾采取的跟进行动;及
(三) 现时有何措施及法例规管船只发出噪音的水平和行驶的范围,以尽量减低船只噪音对近岸居民造成滋扰;有否评估需否加规管;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需要,当局正考虑哪些方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四年,二○○五年及二○○六年海事处及环境保护署共收到十七宗,十三宗及十二宗有关船只交通噪音的投诉,涉及的地点如下:
年份 地点 投诉宗数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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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 香港仔 3
筲箕湾 3
西湾河 1
官塘 1
红 2
旺角 1
青衣 4
荃湾 1
沙田 1 17
二○○五年 香港仔 2
筲箕湾 1
青衣 1
北角 1
红 1
东涌 1
大角咀 1
油麻地 1
官塘 2
深井/龙头 1
梅窝 1 13
二○○六年 香港仔 1
筲箕湾 1
大角咀 1
红 1
旺角 1
葵涌 1
青衣 1
荃湾 2
西贡 1
马湾 1
贝澳 1 12
(二) 海事处和警务处会跟进市民对船只发出噪音对他们造成滋扰的投诉,有关的执法人员会先向船长或船只负责人作出劝喻,要求尽量将噪音减低,亦会鼓励船东为船只安装引擎灭声器。此外,两个部门均有印制及向船主派发宣传单张,提醒船只操作者应采取措施,以减低声浪。例如,水警总区由二○○六年六月至今,已向港内水上作业和游乐船只发出1,800多张单张。
(三) 现时《噪音管制条例》管制范围并不包括船只行驶的交通噪音。而由二○○七年一月二日起,依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发出的《工作守则》,对本地船只的主机有技术指引,要求废气管须装有灭声器或膨胀管以减低船只操作时发出的噪音。在检验船只时,灭声器或膨胀管亦是检查项目之一。至於航行限制区是基於航行安全的原因而设立,与噪音管制无关。政府现行对船只操作时发出的噪音已透过上述条例作出监管。目前的安排大致运作有效。故此政府现时并无计划修改有关规管。我们会继续留意船只噪音情况及在有需要时作出检讨。
完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