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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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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凤英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随本港经济好转,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的盈余接近6亿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考虑将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扩大,以包括雇主拖欠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答覆:

主席女士: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破欠基金)於1985年成立,目的是向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发放特惠款项,以提供适时援助。雇员如遭无力偿债的雇主拖欠工资、代通知金及遣散费,可向破欠基金申请特惠款项。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每名雇员可获发款项的最高限额为欠薪36,000元(即雇员在最后服务天前四个月内已服务而被拖欠的工资)、代通知金22,500元,及遣散费首50,000元加余额的一半。每名雇员最高可获破欠基金发放278,500元的特惠款项。

  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法例对拖欠强积金供款的雇主施加责任,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亦对拖欠强积金供款的雇主进行执法行动。雇主拖欠的强积金供款并不属於工资及《雇佣条例》下的雇佣权益,政府无意将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扩大,以包括这些欠款。然而,当无力偿债的雇主已扣除雇员的工资作为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并在扣薪后没有供款,这些欠薪如符合上述的四个月限期,则现时已在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内。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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