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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七题:《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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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日)立法会会议上王国兴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在全面实施后,该条例附表1第1部所描述的工作,将只可由有关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进行,或在他们的指示及督导下由注册建造业工人进行。该附表亦订明,只有《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29A(4)条所指的「合资格的升降机工人」和「合资格的自动梯工人」(「合资格工人」),才可分别注册为升降机和自动梯的熟练技工。但有工会估计,现时约有3,000人未能注册,原因是他们并非直接受雇於有关工种的注册承建商,因而不属合资格工人。虽然他们当中部分人具有超过10年的工作经验,全都只能注册为建造业普通工人,部分人最终可能被迫转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采取下述任何一项措施:

(一) 修订《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中的合资格工人定义,以纳入并非直接受雇於有关工种的注册承建商,但已具备指明工作年资的技工;及

(二) 修订《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容许不符合合资格工人定义但具备一定工作年资的升降机及自动梯技工注册为熟练技工?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条例)第29A(4)条订定两种途径让升降机自动梯技工成为「合资格的升降机自动梯工人」,合资格者为:

(a) 持有机械工程、电机工程、电子工程或屋宇装备工程证书的人士;或已完成任何工业学院或职业训练中心所举办有关升降机自动梯的课程或获机电工程署署长(「署长」)认可的同等课程,并已接受获署长认可的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学徒工艺训练为期或合计为期不少於4年的人士;或

(b) 已受雇於任何注册升降机自动梯承建商为期或合计为期不少於4年,并获雇用他的注册升降机自动梯承建商承认在该等升降机自动梯工程方面具有充足的经验或训练,而在无须监督的情况下亦具有足够能力进行该等升降机自动梯工程的人士。

  当局现正研究一套机制的可行性,让拥有相关资历及工作经验但并未接受正式学术或学徒工艺训练的人士透过条例第29A(4)条(a)款成为「合资格的升降机自动梯工人」。拟议中的机制将涉及补充培训课程,以及核实工人曾经接受的训练的一些安排。

  根据拟议的机制,如果升降机自动梯技工达到条例第29A(4)条(a)款的要求成为「合资格的升降机自动梯工人」,他们的资格毋须受到「注册升降机自动梯承建商」承认。假若工人转换雇主,其「合资格的升降机自动梯工人」的身份亦可保持不变。

  上述拟议的机制并不涉及修订条例。当局现正整理该机制的细节和积极研究其可行性,期望可以尽快谘询业界的意见。

(二) 答案第一部分所述拟议中的新机制,将可以让拥有足够技术和年资但并未接受正式学术或学徒工艺训练的升降机自动梯技工透过条例第29A(4)条(a)款成为「合资格的升降机自动梯工人」,并因此符合资格申请成为《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附表1的升降机技工自动梯技工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而无需修订《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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