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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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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一月八日)在二○○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译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一年伊始,适逢今年又是香港庆祝回归祖国的十周年,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在座各位拨冗出席支持,本人衷心感谢。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成立,至今刚逾九年半。法院的运作经验显示:提交我们的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较过往提交枢密院的案件为多。在此段期间,终审法院处理了260宗上诉及753宗上诉许可申请,其中约40%是毋须进行聆讯而只根据文件处理的申请。就上诉案件而言,包括司法覆核在内的民事上诉约占70%,余下的30% 属刑事上诉。

  终审法院由五位法官(其中一位通常是来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组成,一直以来运作畅顺,而司法工作亦已取得一定的进展,并且累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当然,法院的司法水平应以其所作裁决的质素来衡量,而裁决的质素,则应留待司法架构以外的人士,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律学者来评价,才最合宜。不过,本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终审法院在成立至今的十年期间,已在建立其最终上诉法院的地位方面,取得理想进展。

  现时的终审法院大楼无疑庄严古朴,但实际经验证明大楼的空间和设施显然不足以配合法院的运作需要。司法机构有见及此,已向政府当局要求在立法会办公大楼迁往添马舰后,便将终审法院迁往立法会现址。立法会办公大楼的前身本为最高法院,且能提供足够的空间,因此,终审法院迁往该址实为合宜。本人深信我们的建议,将会获得有关当局的积极考虑。

司法覆核

  法院持续面对司法覆核案件中许多具挑战性的问题,这些案件所处理的问题,涉及《基本法》的适当解释、法规的诠释和普通法的原则等。就《基本法》而言,自1997年起,不少《基本法》的条文,包括关乎个人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私隐权,以及牵涉财产和经济权益的条文,都曾在法庭的裁决中论及。不少司法覆核案件涉及对个人权利施加限制的有效性。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才能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2006年的司法覆核申请共有132宗,稍微低於过往两年约150宗的数字。虽然每年的司法覆核申请数目或会略有不同,但须承认的是,司法覆核是我们的法律体制中已确立和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且这并非香港所独有。事实上,近年本港司法覆核个案的增加,与许多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情况是一致的。

  司法覆核现象已经重塑了法律环境,这个说法绝不为过。司法覆核程序的设立和使用,对行政事务的运作影响重大,而社会各界对很多争议事项的讨论亦同样深受影响。然而,我们不应以负面的态度将司法覆核看成是施政的障碍;相反,我们应将此视作为法治社会良好管治而提供的重要基础。

  许多司法覆核案件的法庭判决,对我们的社会所面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问题引发重大影响。然而,本人必须重申:司法覆核的程序,并非解决这些问题的万应良方。法庭的宪法职能,只是以相关的宪法、法例条文及适用的普通法原则,就某一决定的合法性划定界限。法庭唯一的关注,是根据法律规范和原则来考虑什么是在法律上有效和什么是无效的。

  在合法的范围内,社会所面对既错综复杂又艰巨的政治、经济及社会问题,均只有透过讨论及经过政治体制的适当运作,方能觅得实际的解决方案。故此,市民须倚赖政治过程来谋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合宜可行方案。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负责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督导委员会,工作已取得良好的进展。该委员会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2006年4月,该委员会就主体法例和附属法例的修订建议发表谘询文件;2006年10月,分别与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的代表会面,就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在意见书提出的主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予以处理。我们现正因应收集所得的意见修订法例的草拟。据了解,法律专业团体普遍支持我们就改革建议提出的法例修订。

  我们计划在2007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法例草案。有关法例草案旨在於高等法院推行改革,并在作出适当的修订后,把相类改革扩展至区域法院。本人相信立法程序可在2008年今届立法会任期结束前完成。其后,我们计划安排有关法例在适当的日期实施,以便有充足时间,筹备及推行所需的培训工作和落实所需的各项配套支援措施。

  我们的民事司法制度极需改革。改革历程是漫长的,由2000年2月随着工作小组的委任而展开。其后,我们为此投放了不少资源。各有关方面(包括法律界在内)俱通过其在工作小组的成员,参与其中。我们在不同阶段均曾谘询有关各方,亦一直知会「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有关进展。现在,改革的历程已进入最后阶段,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务求改革成功,早日得享成果。

调解

  调解在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成为诉讼以外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调解成功不单令争议各方得到大家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还可减少有关过程所造成的压力,符合社会利益。此外,调解更可带来经济效益,大幅减省讼费。

  在香港,调解已开始发展,而调解员的数目日渐增加,他们亦不断累积这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在婚姻范畴,调解的试行计划已取得理想成绩。因此,有关当局应认真考虑扩展法律援助的范围,以涵盖调解所需的费用,而有关安排可先应用於婚姻诉讼的个案。

  考虑到调解的效益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发展,本人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由林文瀚法官担任主席,研究如何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民事纠纷中,促使各方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法官,以及来自律政司、法律援助署、法律界和调解组织的代表。

  关於工作小组的工作,本人要特别强调以下数点:第一,其研究范畴是如何促使各方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即各方当事人是自愿参与调解。第二,如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尝试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将由有关各方所挑选的司法机构以外的调解员负责。第三,由於调解在香港仍处於发展阶段,工作小组宜采取循序渐进的方针去开展其工作。

刑事法律援助费用

  自2006年3月起,行政署长已就检讨刑事法律援助费用一事,召开多次会议,并邀请有关各方参与讨论。这方面的检讨,至为需要。据了解,有关工作已取得良好的进展。本人期待检讨尽快完成,而检讨所建议的措施亦可尽早落实。

律师出庭发言权

  由包致金法官出任主席的「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在发表谘询文件后,接获大量的意见书。该工作小组现正商讨有关事项及拟订建议。

法律专才

  近年来,投身法律界两个分支的人数均大幅增加。现时执业的大律师和律师的数目分别约为1 000名及5 700名。随律师人数增加,业内竞争日趋炽热。在商业社会压力下,法律专业人士在履行职责时尤须保持敏锐警觉,以确保专业道德操守得以维持,以及确保在适当的情况下纪律处分行动得以执行。这一点至为重要。

结语

  各位嘉宾,香港回归已近十年。我们无疑是处身於瞬息万变的年代,然而,在急剧的转变中,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始终都是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这一点是恒久不变的。

  本人和司法机构仝人深明社会各界对我们在维护法治和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工作,都抱有极大期望。现谨籍此机会,向各级法院法官、行政和支援人员致意,感谢他们尽忠职守,工作不遗余力。我们定必一如往昔,克尽厥职,不负大众的期望。

  最后,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仝人祝愿各位身体健康,新年快乐。



2007年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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