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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公务员纪律研讯的申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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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公务员纪律研讯的申述事宜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公务员事务局早前就「维港巨星汇」所进行的纪律研讯已於二○○五年十月完成,涉及的公务员已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对纪律研讯的裁决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述。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於本年五月二十四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答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有关申述仍在处理中,当局亦未有确定将於何时完成处理申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已完成处理有关申述;若否,当局有否研究,若有关申述在现任行政长官任期届满时仍未完成处理,处理申述的过程会否出现不必要的延误;若有,研究的结果;及

(二) 会否按公众的期望及自然公正的原则,就处理此类申述个案设定时限?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关人员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20条,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对纪律研讯的裁决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述。有关申述正按既定程序处理,与该纪律个案或申述范围以外的事情(包括行政长官任期)并无关系。

(二) 政府内部已就处理向行政长官提出的申述时应该依循的回覆时限,制订行政指引。一般而言,若有关申述并非根据法定条文而作出,例如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的条文向行政长官提出的申述,当局应就简单的个案在接获后两星期内回覆;较复杂的个案应在四星期内回覆;若个案异常复杂的话,当局应在上述期限前先给予初步回覆,然后再尽快作出详细的回覆。鉴於每宗个案的情况不同及复杂程度各异,当局已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致力依循行政指引内的有关时限完成处理各个申述及作出回覆。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