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十一题:会所桑拿房
************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曾钰成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于有一宗致命意外在设于私人屋苑会所(会所)的桑拿房内发生,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照现行法例,会所设置桑拿房须向哪个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以及须符合哪些条件;

(二) 现时政府有哪些规管措施,确保会所桑拿房使用者的安全;及

(三) 有否计划加强监管会所的桑拿房(例如定期巡查),以避免再次发生严重意外?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I章《商营浴室规例》,「浴室」是指为供需要沐浴的人在缴费后使用的处所。该规例规定,除非根据与按照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所批出的商营浴室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开设商营浴室。《商营浴室规例》主要保障商营浴室的公众卫生。

  「桑拿浴」被视为沐浴的一种方式。任何只为提供桑拿浴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浴室,必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申领商营浴室牌照。

  一些处所,例如健美、美容或水疗中心,也可能有设置桑拿浴室或沐浴的设施,但由于这些中心一般并非主要经营商营浴室服务,中心内的桑拿浴室或沐浴设施并没有分开收取使用者任何费用,因此有关处所未必需要申领商营浴室牌照。

  另外,根据香港法例第376章《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释义,「会社」是指任何法团或社团,其组成目的是为会员提供社交或康乐设施,而且是:(a)为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牟利);及(b)拥有只是其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才有权使用的会址。至于「会址」,其释义是指专供会社及其会员长久或暂时地使用的房产或其任何部分。

  若符合上述「会社」的释义,除列明于《会社(房产安全)(豁免令)》获得豁免的会址外,均需根据条例领取合格证明书,目的是确保有关会址在楼宇安全、消防安全及卫生的情况达至规管的标准。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以下简称「牌照处」)是执行上述条例的部门。

  当牌照处在接获会社合格证明书申请后,会根据条例的要求对拟用作会址的处所的楼宇、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作出审核和规定。条例并非针对规管会社内所经营的商业活动。在发给会社的合格证明书上已清楚列明持证人如不遵守任何其他法例的条文或违反香港任何其他规例或法例,则须承担法律上的后果,而绝对不会因该证明书的签发而获得豁免或受到保护。

  如有关会址拟提供桑拿服务给其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牌照处会确保有关桑拿室必须根据其拟容纳的人数,设有足够的逃生通道。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