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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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智思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中、港两地执法部门所设立的通报机制,入境事务处会把一些在本港被判犯了刑事罪行的内地访客的资料交予内地有关部门,以便内地部门可严格审批这些人日后再次提出的赴港签注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去年根据该通报机制将相关资料交予内地有关部门的个案数目;及
(二) 自二○○三年七月推出个人游计划以来,按罪行类别分类,每年有多少名曾在本港被定罪的内地访客再被定罪?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入境事务处定期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提供在本港因刑事罪行被定罪者的资料,以便内地有关当局加强这些人再次申请赴港的审批工作。在二○○五年,有14,917人的资料根据该通报机制交予内地当局。
(二) 在一九九○年或以后曾在本港被定罪的内地访客中,於二○○三年七月至二○○五年期间再被定罪的人数列於下表。有关数字并无区分有关人士在定罪之间曾否离港,并按最后一次定罪的罪行类别作划分。
最后一次
定罪的罪 二○○三年 二○○四年 二○○五年
行类别 (由七月起计)
───── ────── ───── ─────
盗窃 43 78 50
向入境事务主任 0 19 37
作出虚假陈述或
误导入境事务主任
严重入境罪行 24 39 24
违反逗留条件 9 18 18
其他罪行 14 40 29
合计 90 194 158
完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