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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酒牌签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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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最近有未成年少女因在「的士高」滥用药物暴毙,因而令酒牌局的角色及酒牌签发机制引起争议。现时警方会将曾违规的售卖酒类饮品的处所的资料告知酒牌局,供酒牌局在审批牌照续期申请时参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加强酒牌局的法定权力,使其可对酒牌持有人施行扣分制;若施行扣分制,会否规定:

(一) 倘若售卖酒类饮品的处所曾违规或对邻近住宅构成严重滋扰,有关的酒牌持牌人会被扣分;

(二) 将酒牌持牌人曾被扣减的分数与酒牌的有效期挂钓,酒牌局可因应持牌人被扣减的分数发出不同期限的酒牌,促使持牌人加强管理有关的处所;

(三) 将警方对有关处所的意见纳入扣分制中,确保在审批酒牌申请时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及

(四) 将相关区议会的意见纳入扣分制中,确保在审批酒牌申请时充分考虑有关意见,让酒牌局能以更客观的准则审批酒牌申请,以减少社会在此方面的争议?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第17条,酒牌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批出酒牌-

(甲) 申请人是持有该牌照的适当人选;
(乙) 就与申请有关的处所而言,考虑到-
(i) 处所的位置及结构;及
(ii)处所内的消防安全及卫生情况,
该处所是适合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地方;
(丙) 在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批出该牌照并不违反公众利益。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23条亦赋予酒牌局权力在下列情况下可将酒牌撤销或暂时吊销,或拒绝为酒牌续期-

(甲) 经证明有《应课税品(酒类)规例》所订的罪行发生而为酒牌局信纳;
(乙) 持有酒牌牌照的人没有遵从该牌照的条件;
(丙) 持有酒牌牌照的人不再是持有该牌照的适当人选;
(丁) 基于与以下事项有关的理由,酒牌牌照所指明的处所不再是适合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地方-
(i) 处所的位置及结构;
(ii)处所内的消防安全及卫生情况; 或
(戊) 为公众利益有此需要。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并?有限制酒牌局采纳什么机制决定是否批出酒牌。由于酒牌局拥有法定权力独立决定如何批出酒牌,政府不宜代酒牌局决定是否引入扣分制及回应问题中对扣分制详细运作的意见。我们已把议员的意见转交酒牌局考虑。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