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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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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69,000元。另外,积金局代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5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新力印务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9,436.42元。区域法院又下令与讼人须支付积金局罚款港币5,000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WT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淇淇布艺有限公司及金德(中国)有限公司经营的洋廱头,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232.09元、5,172.3元及1,445.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86元、260元及106元。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