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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规管重型货车运送巨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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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钟泰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重型货车在运送较车斗长或阔的货物(例如铁枝、竹枝及重型工程机械)时,由于需把货物斜放在车斗内或突出车身之外,同时只能以临时的方法固定货物,以致险象环生,特别是在陡斜路段行车时为然。这些情况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并曾引致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每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在载运较车斗长或阔的货物途中的重型货车,以及意外引致的伤亡人数;

(二) 有没有检讨现有对车辆载运货物的规管是否足够及有否需要加强规管;若有,检讨的结果是什么;及

(三) 会不会考虑规定在运送重型或巨大的货物时,须使用合适的车辆(例如车斗较货物长及阔的货车),并须以稳妥而非临时的方法把货物固定,以减低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的危险?


答覆:

主席女士:

  在二○○四年及二○○五年,涉及重型货车超重、负载物不稳固、或悬出超长或超阔的负载物的交通意外,分别有两宗及一宗,每年均涉及两名伤者。而本年截至十一月底,都未有录得这类交通意外。

  现行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已就车辆负载作出规管:

(a) 规例第54条规定,除非持有适当的许可证,否则司机须确保车辆的负载不会超过该车辆牌照指定的车辆总重量。

(b) 规例第55条规定,除非持有适当的许可证,否则司机须确保货物不可伸出车头超过1.5米、不可伸出车尾超过1.4米、不可伸出两侧以致车辆连同货物的总宽度超过2.5米,以及车辆连同货物的总高度不可超过4.6米。

(c) 规例第56条规定,货物如果伸出车外,后面必须挂有不少于1平方米的红旗,在晚上或能见度低的环境,货物前面两旁须亮起白灯,后面最末端须亮起红灯。

(d) 规例第57条规定,司机须确保任何负载物必须要稳固地盛载于车辆。

(e) 规例第58条规定,司机须确保车辆须用作适合的用途,以及确保负载物的重量、分类包装及调整,均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危险,或对道路或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损害。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以上的规定,即属犯法,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三个月,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六个月。

  上述的法例已对车辆载运货物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中已包括车辆运送货物时,必须符合有关的重量及可伸出车外的限制、必须稳妥地固定货物,以及车辆必须要用作适合的用途。而警方一直都有就这些有关载货的规定,采取积极的执法行动。

  另外,运输署已根据法例制订「车辆载货守则」,以协助货运业人士认识有关的法例及自己的责任,安全地运载货物。该守则提供使用适当车辆运载货物的指引,又详述适当的安全运货方法,其中包括铁枝、竹竿及工程机械等重型及较长或较阔的货物。

  我们也会向业界加强宣传及教育,并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的交通意外及检控情况。如有需要,会检讨有关法例。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