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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遭遗弃的新生婴儿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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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内地妇女在港所生的婴儿遭遗弃的数目,请按他们的性别和健康状况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当局如何处置这些被遗弃的婴儿,以及每年的有关公帑开支?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社会福利署(社署)并没有过去五年内地妇女在港所生的婴儿遭遗弃的数字。自今年一月以来,社署医务社工在医院内接触到出生后被遗弃而父母双方均为内地人的婴儿个案为四宗 (二男二女),全部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

(二)社署一直关注儿童的福祉,并会致力为他们提供一切适切的服务。若发现有婴儿被遗弃,警方或任何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委托的人士,可按个案实际情况的需要,根据香港法例第213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向少年法庭申请保护令。

  社署社工会尽力按所得资料(如亲人住址等)联络被遗弃婴儿的父母、监护人或亲友。除了在有需要时向警方及入境处寻求协助外,社署亦会透过报章及电台公告追查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友之下落。若於短期内未能成功与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友取得联络,社署社工会向少年法庭建议,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1)(a)条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作为该婴儿的法定监护人。社工会以保障婴儿/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大前提,关顾婴儿身心成长各方面的需要,亦会为婴儿安排最合适的住宿照顾,例如寄养服务和儿童院舍,并与他们及其照顾者保持定期联络和探访,确保婴儿获得适当的照顾。

  社工亦会为该婴儿制定长远的福利安排。若社工透过现时可行的方法均未能成功联络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友,社署会在确认婴儿在港的居留权和评估一切情况后,尽早为儿童安排领养,使他们能在安稳的家庭中成长。

  对於协助这些被遗弃的婴儿涉及的有关公帑开支,社署并没有作出细分。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