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种族歧视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种族歧视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特区政府向来恪守公平原则,并致力维护人权,这亦是香港赖以持续繁荣和稳定的基石。香港是一个国际都会,我们的成功,一向是由港人不倦努力,与及在香港的不同种族人士和睦共处,各展所长而得来的成果。香港的总人口内有百分之五(即约三十五万人)为非华裔人士,而种族间的融洽,更是我们为缔造社会和谐的努力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原素。

  兼容互谅的精神,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这亦是香港从来没有出现严重或广泛种族歧视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与此同时,多年来政府亦不断透过公众教育去推广人人平等的意识,也透过提供对少数族裔人士的支援服务,去帮助他们融入本港社会。这些措施和活动,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不少的支持和认同。

  现时本港法例中,《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政府及公共机构作出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这方面对市民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但另一方面,这些条例只规范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行为,并不适用于私营机构的歧视行为或个人之间的歧视。因此,我们在过去已订立了《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就这三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这基础上,我今天动议二读的《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是特区政府致力维护市民人权工作上再一步向前迈进的里程碑。条例草案主要是针对一些基于种族原因而作出的不合理的歧视行为,以保护人们免受私人团体或个人所作的种族歧视。这项立法工作,亦有助我们履行香港在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的国际责任。

  就内容和和法例的涵括范围而言,《种族歧视条例草案》主要是以现有的三条反歧视法,即《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为蓝本。其主要目的为 ──

(一)将订明范围内的种族歧视和骚扰、以及基于种族的中伤定为违法;

(二)禁止基于种族而严重中伤他人;以及

(三)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的管辖范围以包括种族歧视。

  我们的目标,是要保障所有人都免受他人或团体的种族歧视。同时,我们亦力求充分平衡各方权利和自由,使有关建议能成为一套合情合理、切实可行,并为社会各界所接受的适当法例和制度。

  条例草案内「种族」的定义,是专指一个人所属的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这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内所作的定义相同。条例草案订明,种族歧视包括直接歧视或间接歧视。概括而言,某人基于种族理由给予另一人差于其他人的待遇,即属「直接歧视」。而「间接歧视」则指某人对所有人施加某项同样的要求或条件,虽然该项要求或条件在表面上与种族无关,但在实际施行时令部分人因种族缘故而不能符合该项要求或条件,致不合理地处于不利的情况,而在排除了种族的理由后,施加该项要求或条件是没有充分理据的。除了这两种歧视方式外,条例草案亦将基于近亲的种族的歧视、使人受害的歧视、种族骚扰及种族中伤定为违法。

  和现行的三条禁止歧视条例一样,建议中的条例草案将适用于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的六个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指定范围,它们分别为雇佣;教育;货品、设施、服务及处所的提供;公共机构的选举和委任事宜;大律师提供的见习职位和租赁,和发出委聘大律师的指示;以及申请成为会社会员和享用会社利益。

  在雇佣方面,条例草案把雇主在雇用、雇用条款、晋升、调职、训练和解雇安排方面对工作申请者或雇员作出的种族歧视,列为违法。条例草案亦建议在与雇佣有关的事宜上禁止种族歧视,这些包括合伙人安排、职工会或专业或业界组织招收会员及会员待遇、授予专业或行业资格,以及提供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服务等。至于教育方面,条例草案订明任何教育机构如在收生或对学生的处理方面作出种族歧视,即属违法。

  条例草案亦禁止任何人在向公众人士提供货品、设施及服务方面,或处置处所单位或给予处所占用人的待遇方面作出基于种族的歧视行为。条例草案建议凡在这些事宜上作出直接或间接歧视,或在提出条款方面作出歧视,或在货品、设施及服务的质素或提供货品、设施及服务方式方面作出歧视,均定为违法。

  在公共团体选举及委任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在决定某人是否符合资格就公共团体、公共主管当局或公营机构的谘询及法定组织的选举中投票,或被选任或获委任有关公职时而作出种族歧视,即属违法。另外,与现行的禁止歧视条例一样,为清晰条例草案对大律师的适用性,条例草案就大律师此一范畴订定了具体条文,把在提供见习职位或租赁,或发出或给予大律师的指示方面进行的种族歧视行为定为违法。在会社方面,条例草案建议把任何会社在招收会员以及在向会员提供利益、服务或设施方面作出的种族歧视,定为违法。

  条例草案亦把种族骚扰定为违法行为。种族骚扰是指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种族或其近亲的种族,而对后者作出不受欢迎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个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被骚扰者会因该行径而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吓。此外,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种族或其近亲的种族,而作出令后者的工作、学习或受训环境出现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情况,也属种族骚扰。

  条例草案亦建议把其他的歧视行为,包括歧视性的做法(即涉及施加某项会构成,或可能会构成直接或间接种族歧视的要求或条件)、刊登歧视性的广告、指示他人作出歧视或施压以使他人作出歧视,以及协助他人作出有关种族歧视的违法行为,定为违法。此外,条例草案亦订明,任何人如基于另一人的种族背景,而公开煽动他人仇恨、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后者,即属种族中伤,而条例草案将种族中伤定为违法。

  任何人如受到他人作出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对待,有权提出民事申索,并可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补救措施包括损害赔偿、宣告或禁制令等。此外,条例草案将「严重种族中伤」定为刑事罪行,因为「严重种族中伤」所指的涉及一个人因另一人的种族而威胁损害、或煽动其他人威胁损害该人的身体或其财产或处所。

  为帮助日后有效地执行有关法例,并进一步推广种族平等的公民意识,条例草案亦建议扩大平等机会委员的职能和权力,使能涵盖种族歧视方面的工作。在这方面,建议中的平机会职能和它将扮演的角色,跟它现时在其他三条禁止歧视条例下所赋与的职能相同:包括推广公众宣传教育、促进不同种族人士的平等机会、负责调查和调解有关种族歧视的个案和投诉,以及制订实务守则以协助不同界别人士去遵从法例上的规定。

  主席女士,自从我们在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有关条例草案内容以来,我很高兴见到社会上大部分人士都认同立法是正确的方向,但亦听到部分对于条文内容的关注。这其中有不少是对建议条文的误会和曲解,我希望籍这机会澄清一下。

  部分人士担心草案的例外条文会否过多,因而削弱了日后法例对市民免受种族歧视的保障。我在这里必须指出,特区政府立法建议的首要目的,是要进一步巩固和促进种族平等及和谐。在这方面,我们有责任确保草案条文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种族群体享有不受歧视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亦要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力求在两者间取得合理和适当的平衡。我们若细心审视草案内的例外条文,将不难发现它们都是有充分情理作为依据的。概括而言,这些例外条款可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为确保一些旨在让少数族裔人士受惠和促进他们获得平等机会的特别措施,并不会因为这些措施只以个别族群为对象、并把其他人摒除在外而被视作种族歧视;

(二)是为确保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条例能充分保障其他人应享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保障其他基于政策理由和考虑所作的合理规定和条文;及

(三)是为清晰界定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使一些不拟规管的范畴在条例内获得明确的保障,避免日后的混淆或不必要的诉讼。

  议员们亦可放心,在草拟过程中我们已严谨地审视每一项建议的例外条文,务使它们是合理的、必需的,亦符合国际人权当局所普遍采纳的合理和适用原则。

  我们亦听到有些声音,认为草案会导致「以言入罪」,害怕日后立法以后,很容易一不留神便会因为在言谈间用上一些如「鬼佬」、「亚差」之类的常用口语而误罹法网,甚或陷于锒铛入狱之苦。这里我必须再三指出,我们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种族间互相尊重、和谐共处。我强调我们绝不鼓励任何人使用一些不尊重或令人烦厌的用语去与别人相处,但另一方面,我也要澄清,条例草案内有关「种族骚扰」的定义,是专指一些会令被称呼的人士感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吓的不受欢迎行为,才构成种族骚扰。这方面《性别歧视条例》也有相似条文,平等机会委员会和法院在诠释有关条文时一定会采用合理的准绳,大家毋须有不必要的忧虑。惯常的地道用语,如果不涉及冒犯、侮辱等意思,应该不会构成违法行为,更遑论招致牢狱之灾。简单来说,我们坚信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以礼相待、一视同仁。这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我们建议立法的根本原意。

  语文能力和语文的使用,一向是少数族裔人士普遍关注的事项,这问题政府也有同样的关注。我们完全明白部分不太懂使用中文的少数族裔在日常生活上所会遇到的困难,但在这方面我们也关注到,若是要所有公营或私营的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使用所有不同语言或提供翻译,实在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做法。因此,为条文清晰起见,条例草案在这方面提出豁免。我们相信这是为公众可接纳的做法,亦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我们亦认同,政府应该提供适当的辅助,增强少数族裔人士学习本地语文的机会,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和学习环境。这方面,民政事务局和教育统筹局在过去都做了不少努力,日后也有计划增强这方面的支援服务。条例草案在这方面并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但这不应被曲解为放手不干的说法。

  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所受到的歧视亦是一项我们关注的问题。但对于社会上部分人士认为条例草案也应涵盖这方面歧视的看法,我是不能蜛同的。无疑,我们在很早前曾经有一个想法,认为歧视新移民的问题可以在有关种族歧视的法例内一并考虑。但经过进一步推敲和分析有关理据后,我们的结论是这个做法并不恰当,并已于二○○四年底就种族歧视立法的公众谘询中表明了政府的立场。鉴于差不多所有新来港定居人士与本港华裔人士属同一种族,我们认为,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种族」的定义,新来港定居人士并不自成一个种族群体。更重要的是,部分新来港人士所遭受的歧视待遇是反映社会上一小部分人对这些人士的偏见,而非基于种族理由,二者不能相提并论,我们也不适合借用禁止种族歧视的法例来处理这种社会歧视的问题。但这不代表我们对新来港定居人士所遭受的歧视置诸不理。相反,政府会继续一直以来的工作,通过教育、宣传及支援计划,协助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融入本港社会,并打击针对他们的歧视。民政事务总署通过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政策督导委员会及与非政府机构举行联席会议,协助统筹及监察各决策局及部门在这方面提供的服务,确保有关服务切合新来港定居人士的需要。在地区层面,民政事务总署成立了地区统筹委员会,协调政府各科或部门及非政府机构的工作,协助新来港定居人士早日融入社会。该署亦出版《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指南》,让新来港定居人士更加了解为他们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该指南刊载了由有关决策局或部门提供的最新教育、福利及求职服务资料,而民政事务总署亦会定期检讨服务指南的内容。我们会继续提供上述的服务及措施,协助从内地新来港定居的人士适应本港的生活。其实,很多在香港定居的人士或他们的上一代都是移民,在港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香港繁荣奠下了基石。

  主席女士,当局经过广泛谘询工作,并考虑所得的公众意见及研究实施条例草案条文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才制定以上所述的法律架构。我们相信,条例草案建议的规管机制,不单让我们达到进一步缔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以及履行我们的国际义务,更平衡了各方不同的利益,应该是合理可行,亦可以为受社会人士所共同接受的方案。又如我之前提到,除了通过立法途径外,政府亦会继续推行公众教育,以及推出支援服务措施,协助少数族裔人士融入本港社会。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谢谢。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