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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收费电视推销活动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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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投诉,指有收费电视公司的推销人员藉词维修有关的设施以进入住宅楼宇,然后到各单位进行推销,对居民造成滋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有关当局共接获多少宗关于以不良或滋扰性手法推销收费电视服务的投诉,以及跟进这些投诉的结果;

(二)会否考虑透过立法,遏止不良或滋扰性推销手法;若会,考虑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要求有关公司严格监管属下员工推销时所采用的手法?

答覆:

主席女士:

  现时《广播条例》(第562章)和《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没有授权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规管收费电视持牌机构的推销活动。然而,本地收费电视持牌机构须遵守牌照条款及条件,当中包括要求持牌机构须自行订定顾客服务业务守则、接受及处理投诉个案、以及为员工制定工作指引等规定。本地收费电视持牌机构已有机制严禁员工以不诚实或滋扰性的手法进行推销。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如接获有关收费电视推销活动的投诉,会因应个别情况及在取得投诉人的同意后,将个案转交有关收费电视持牌机构调查及跟进。到目前为止,影视处没有接获任何关于持牌机构处理这些转介个案的投诉。

  除了影视处外,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也会处理有关收费电视推销活动的投诉。若消委会向影视处转介投诉,影视处会跟进。

  我现就问题的第(一)、(二)及(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由二○○四年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的过去约三年,影视处收到137宗关于收费电视服务推销手法的投诉,而消委会则收到2,798宗这类投诉。由于消委会曾转介部分投诉予影视处跟进,影视处的投诉统计数字部分包含了消委会转介的投诉个案。然而,我们并?有关于投诉藉词维修以进入住宅楼宇进行推销的分项数字。经过影视处和消委会跟进后,投诉个案均得到妥善解决。

(二) 一般而言,未经业主或住客同意而擅自闯入私人住宅楼宇,属民事侵权行为,户主及负责该座大厦之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该人士离开。在有需要时,例如怀疑有刑事欺诈成分,户主可向警方求助。

  在下一次检讨有关广播的法例时,我们会考虑是否需要规管收费电视服务推销手法,以保障消费者免受误导和欺骗行为影响。

(三) 鉴于公众对收费电视推销活动的关注,影视处去年八月发信给所有本地收费电视持牌机构,要求他们注意有关推销和推广活动方面的投诉。持牌机构回应了影视处的关注,并自行订立行政措施处理有关问题,例如透过电话跟进及由上司确认推销员与客户之间的谈话内容等。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