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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使用电脑配件转送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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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曾钰成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市面上有一些电脑配件,可将免费及收费电视节目的讯号,透过互联网即时再转送到个人电脑、第三代流动电话以至其他流动通讯装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在没有有关的版权拥有人的授权下使用上述配件,把电视节目再转送作私人观赏用途,是否违反《版权条例》(第528章)中的有关条文的规定;若评估结果为违反,政府会否宣传有关条文,以免市民误堕法网;若评估结果为不违反,政府有否计划修改该条例,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广播、有线传播节目及其内容(例如:影片、声音纪录等)。任何人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而复制受版权保护的电视节目,或将有关节目再行广播或包括在另一有线传播节目服务内,均属侵犯版权的作为,会引致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个别消费者若将家中合法接收的免费或收费电视,经过电脑配件转驳至3G手机或其他无线流动装置,以便他本人能够在住所以外的地方收看有关的电视节目,而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复制有关节目,这类转驳电视节目作私人观赏用途的作为,不会构成《版权条例》下的侵权作为。

  个别电视服务经营者在与客户的服务合约上,可能对这类转驳作为加以限制。因此,为?妥起见,消费者宜事先确定其为私人观赏用途而转驳电视节目的作为有否违反相关的电视服务合约条款。

  除上述情况外,任何人士若透过任何途径让公众可收看其转驳的电视节目,则有关行为可能构成将有关节目再行广播或包括在另一有线传播节目内,因此属《版权条例》下的侵权作为,会引致民事责任。

  我们现时没有计划修订《版权条例》,限制个别消费者为其私人观赏用途而转驳电视节目予他本人收看的情况。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