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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历史建筑物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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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建筑物要被考虑列为历史建筑物,必须最少具有五十年历史,由於中环天星码头於一九五八年启用,至今只有四十八年历史,因此不符合被列为历史建筑物的资格。不过,有市民翻查相关资料后指出,该码头实际上在一九五七年便正式启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建筑物必须最少具有多久历史才会被考虑列为历史建筑物;计算建筑物的历史时,是以其动工日期、落成日期或启用日期作为计算的依据,以及该计算方法是否载於政府的内部指引;若然,详情为何及可否公开有关文件;若该计算方法没有载於任何指引,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中环天星码头东翼及西翼分别的动工、落成及启用日期;及

(三)会否重新考虑把中环天星码头列为历史建筑物,以使其受到《古物及古迹条例》(第五十三章)的保护;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五十三章)第三条,主管当局如认为任何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因具有历史、考古或古生物学意义而符合公众利益,可於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并获行政长官批准后,藉宪报公告宣布该处为古迹。《古物及古迹条例》并没有明文规限拟宣布为古迹的历史建筑物的兴建或启用年期。

   古物谘询委员会设立了一套历史建筑物评级机制,作为评审文物古迹的准则。考虑评级的因素包括有关建筑物的历史价值、建筑特色、该建筑物与本地重要事件及人物的关系、及其社会价值等。根据这些因素,若委员会评定某历史建筑物的文物价值足以成为法定古迹,可向政府推介。至於其他未足以成为法定古迹的历史建筑物,委员会把它们划分为一至三级:

   一级历史建筑指具特别重要价值而必须尽可能予以保存的建筑物;
   二级历史建筑为具特别价值而须有选择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筑物;及
   三级历史建筑则具若干价值,但还未足以获考虑列为古迹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将予以记录在案,以备日后拣选。

   这三级评级机制是委员会及政府的文物评审指引,并无法定效力。

(二)中环旧天星码头於一九五五年十月开始兴建,至一九五七年三月落成,并於同年十二月启用。

(三)因应中环填海计划第三期的研究,政府曾於二○○一年进行一项建筑文物影响评估,以评估该计划对天星码头的影响。评估报告建议因受填海工程影响,天星码头须搬迁至新址。中环旧天星码头并不是法定古迹或已评级的历史建筑,其文物价值不足以被考虑作原址保存。二○○二年三月,古物谘询委员会曾就有关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委员会对报告建议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因此,我们并没有计划重新考虑把它列为法定古迹,使其受到《古物及古迹条例》的保护。

   然而,我们理解有社会人士认为应保留天星码头,让「天星码头」这个标记成为香港市民的集体回忆。在规划署即将展开的「中环填海区城市设计研究」,我们会从城市设计角度研究如何将码头的特色部分融入於新海滨的设计。另外,土木工程拓展署利用了先进的「三维立体」激光扫描科技,将整个码头的资料以电子数码方式详细地保留下来。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处)亦会联同有关政府部门为天星码头进行相片记录,将码头的建筑面貌全面地存档下来。此外,古迹处现正研究保留天星码头部分具历史价值物件的可行性,以便考虑将来作展示之用。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