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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三题:私人协约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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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覆:

问题:

  关於政府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并订明许可用途的土地,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过去5年,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土地的详情是什么,包括签立契约的日期和承批人缴付的地价、许可用途、现时用途,以及所批出的土地有没有纳入承批人签立契约前已持有的私人土地;

(二) 在第(一)项所述的个案中,有哪些个案的土地现已终止或缩减作许可的用途(简称「删减用途」),这些个案自何时起删减用途;当局曾就哪些个案,以违反删减用途条款为由展开无偿收回土地程序、有关程序的结果是什么,以及有没有就有关土地经公开拍卖的市值作出评估;及

(三) 鉴於在过去5个财政年度,曾出现6宗为改变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土地的用途而提出的修订地契或换地申请,请说明每宗个案的土地许可用途、签立契约的日期、有关土地在申请获批准前有没有删减用途(若有,自何时起删减用途)、接获及批准申请的日期和作出批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承批人须缴付的土地补价金额?

答覆:

主席女士:

  大部分发展作工商或住宅用途的政府土地,都是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出售。只有少数在切合经济、社会和社区需要,并具备充分理据和符合政府既定政策的特殊情况下,政府才会以私人协约方式直接批出土地作指定的用途。

  因应经济环境改善以及社会需要的转变,有一些以私人协约批出的土地的用途已经过时或不适合再继续作其原有用途。我们的一贯政策是容许有关承批人申请更改土地用途。一般来说,有关申请要符合以下的情况,才会获得考虑:

(a) 有关土地先前获准的用途因时移势易而变得不合时宜;

(b) 有关土地的原来用途已经透过法定的规划程序改作其他更合适的用途;及

(c) 申请人接受按十足市值缴付补价。

  每宗申请都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证明符合公众利益后,由行政会议逐一审批,或在行政会议转授的权力下,由当局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才决定是否批准。

  就议员要求有关私人协约批地的资料,按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 过去五年即在2001-02财政年度至2006年10月期间,以私人协约方式获批出及已签立的个案,包括签立契约日期和承批人缴付的地价、许可用途等资料载列於附件(一)。当中,并不涉及私人土地。

(二) 到目前为止,地政总署的记录显示附件(一)所述的个案并没有终止或缩减其原有指定用途的情况,亦没有因违反或缩减用途条款而令政府需要执行无偿收回土地程序的个案。

(三) 过去五年即在2001-02至2005-06的财政年度,获批准及已签立的六宗涉及私人协约批地承批人申请改变用途个案的有关资料载列於附件(二)。该六宗个案均符合有关的政策考虑而获得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地政总署的记录显示并没有在申请获批准前,有关土地的原有用途有所删减的情况。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