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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火车上违法管有或携带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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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英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答覆:

问题:

  据报,现时有货物承运者(俗称水客),利用火车经罗湖管制站偷运易燃或有毒的化学品前往内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有没有接获关於利用火车偷运危险化学品的投诉;若有,所采取的跟进行动,以及有没有检获利用火车走私的危险化学品;若有,详情为何;

(二) 有没有检讨现时火车乘客过境抽查安排是否有漏洞;以及会不会加强抽查这类过境人士;及

(三) 有没有考虑加重利用火车偷运危险化学品的罚则,以遏止有关的走私活动?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现时按《危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5章),对在香港境内制造、贮存、运送和使用的有毒或易燃化学品(即第四类和第五类危险品),作出规管。至於将上述危险品带出或带入香港,则在该条例下并无额外的出入口管制。另一方面,《九广铁路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372B章)规定,乘客不可在铁路范围内携带危险品。

就问题的三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 在过去三年,政府当局和铁路公司均没有接获关於利用火车运送上述第四类和第五类危险品往内地的投诉。

  在今年十月底有报章报道怀疑有乘客利用火车运送危险化学品,警方及九广铁路公司(九铁)曾分别调派警员及职员加强检查,但在该次行动中未有发现任何危险化学品。

(二) 一般而言,香港海关会在各出入境口岸,包括罗湖管制站,抽查货物及查验旅客的行李,确保旅客及货品没有违反有关法例。就上述第四类和第五类危险品而言,若发现有旅客违反《危险品条例》,海关会转交消防处处理。有关部门会因应情况而加强抽查。

  至於《九广铁路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372B章)方面,有关不能携带危险品的条文订立的目的是要保障乘客安全,九铁一直以来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在车站入口抽查,巡查车站及车厢,及各类宣传工作以教育乘客遵守《九广铁路公司附例》的重要性。

(三) 正如第一部分所述,目前政府和铁路公司都没有接获利用火车运送第四类和第五类危险品的投诉。目前亦无其他怺象显示触犯《危险品条例》及《九广铁路公司附例》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此,在现阶段,我们没有计划修改有关法例的罚则。政府和铁路公司会继续密切留意是否有人在火车上违法管有或携带危险品。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