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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申请人因明知而作虚假陈述被法院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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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屋申请人因在公屋申请书上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於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罚款2万元。

  被告人在公屋申请书上明知而虚报其婚姻状况及每月平均收入,抵触房屋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法院审讯指出,被告人虽然已经再婚,却在申请书中声称是离婚人士;被告人又就每月平均收入作出虚假陈述。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12月2日)提醒公屋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6个月。公屋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房屋署职员均会提醒他们切勿作出虚假陈述。

  房屋署发言人强调,公屋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资料,如被发现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房屋署必定依法追究。



2006年12月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