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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及货币兑换交易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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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一日)刊登宪报,修订《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的部分条文,将汇款代理及货币兑换商在交易时须核实顾客身分及备存记录的规定,由现时适用於二万元及以上的交易,降低至适用於八千元及以上的交易。

  如汇款交易中的汇款人和指示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汇款代理更须同时记录和备存二人的资料。新规定将於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禁毒专员黄碧儿指出:「作为『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成员,香港有责任采取符合国际标准的措施,以防业界被罪犯和恐怖分子有机可成。」「特别组织」是一个国际间专责订定反洗黑钱标准的组织。

  黄碧儿补充说:「为了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政府鼓励汇款代理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处理电汇时附上汇款人的资料,以便顺利汇款到目的地,因部分国家可能只接收有附随相关资料的汇款。」

  保安局禁毒处在本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谘询了本地所有汇款代理和货币兑换商。大部分的回应均支持建议的新规定。此外,禁毒处亦已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征询意见,委员会并没有就新规定提出反对。



2006年12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