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雇佣条例》下承认中医核证的修例后天生效
********************

  由本星期五(十二月一日)起,雇员凭注册中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在符合《雇佣条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享有疾病津贴、生育保障及长期服务金等法定权益。

  《2006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简称修订条例)中与《雇佣条例》有关的修订,将由本星期五起生效,而有关的修订部分,是就雇员在《雇佣条例》下有权享有的权益承认注册中医。

  劳工处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说:「劳工处不时对劳工法例作出检讨,以配合香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是项修订条例是近年提出的其中一个新项目,配合社会人士的诉求,加强对雇员的保障。」

  劳工处亦促请雇主由本星期五起,按照新规定处理雇员向注册中医求诊的事宜,让雇员在符合《雇佣条例》的规定下,享有他们应得的权益。

  他说:「由本星期五起,雇员如出示由注册中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在符合《雇佣条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便可领取疾病津贴。」

  「关於生育保障方面,注册中医为雇员签发的医生证明书,例如证实其怀孕及预产期、证明其因怀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而需放取额外产假、或证明其不适合担任损害怀孕的粗重、危险或有害工作的医生证明书,亦会根据修订条例获得承认,怀孕雇员可因此受到《雇佣条例》修订条文的保障。」

  他续说:「至於领取长期服务金的规定方面,注册中医可如注册医生一样发出《雇佣条例》下的指定证明书,证明雇员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雇员向其雇主提交有关的指定证明书后,可终止其雇佣合约,并在符合《雇佣条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享有长期服务金。」

  上述修订条例的实施部分,只适用於有关条文的生效日期(即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由注册中医根据《雇佣条例》所签发的证明书。但如证明书所涉及的病假日、产假或无能力工作证明涵盖上述生效日期前的时段,修订条文则不适用於该时段。

  根据修订条例,注册中医是指列於中医注册名册内、且已根据《中医药条例》注册的人士。

  有关修订条例的详情,可浏览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或致电劳工处电话热线2717 1771查询。而有关注册中医的名单,则可浏览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网页:www.cmchk.org.hk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