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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协助离婚人士申请入住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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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口头回覆:

问题:

  根据现行房屋政策,公共房屋(下称「公屋」)申请人不得拥有或与人共同拥有任何住宅楼宇。就离婚个案而言,如其中一方不愿意办理物业的转名手续,更改在土地注册处共同拥有业权的登记,双方便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怎样协助这类离婚人士分开居住;过去3年成功及未能协助这类人士另觅居所的个案数目各有多少;而就未能协助的个案而言,当中曾发生家庭纠纷及暴力事件的个案数目;

(二)房屋署(下称「房署」)署长可否行使酌情权,批准未能处理好业权分配的离婚人士申请或入住公屋;若可以,过去3年,获署长行使酌情权批准这类人士以一般租约租住公屋、有条件租约租住公屋或申请轮候公屋的个案数目各有多少;以及不获批准以一般租约租住公屋、有条件租约租住公屋或申请轮候公屋的个案数目各有多少;及

(三)房署会不会考虑修订公屋申请条件,让法庭判令不获业权的离婚人士,纵使仍未完成办理更改业权手续,仍可获准申请轮候公屋,以协助一些没有寻求社署协助的离婚人士解决分开居住的问题,避免发生严重的家庭纠纷或家庭暴力事件?
 
答覆:

主席女士:

  基本而言,拥有住宅物业的人士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就离婚个案来说,如有特别情况,即使拥有住宅物业的人士尚未完成离婚手续,或未取消其业权登记,社会福利署可向房屋署推荐,让该人士在「体恤安置」安排下,以「有条件租约」方式入住公屋。就涂议员的问题,我的答覆如下:

(一)对於向社会福利署寻求协助的离婚人士,社会福利署会深入了解求助者的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全面评估求助者的福利需要,并因应个案的实际情况而提供适切服务,例如向有关人士提供短期经济援助以应付租金及搬迁的开支,或安排其入住由志愿机构管理、提供短期住宿的市区单身人士宿舍等。然而,社会福利署并没有为这类离婚人士提供住宿安排的个案特别分类储存纪录。

(二)我们亦会利用公屋资源,为这些有需要人士提供协助。正如我在引言中所述,社会福利署可向房屋委员会推荐有真正及迫切房屋需要而没有能力自行解决,但拥有住宅物业的离婚或正在离婚人士,申请「体恤安置」安排下的「有条件租约」方式入住公屋。

  房屋委员会并没有为这类离婚人士的「有条件租约」申请特别分类储存纪录。就涂议员的查询,根据房屋委员会翻查个案纪录的结果,由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至今,共为28宗涉及有住宅物业离婚人士的「有条件租约」个案安排入住公屋。

(三)现时公屋申请条件已能照顾社会上有需要的人士,我们亦设有「有条件租约」的机制,为这类离婚人士提供适当的协助。房屋委员会会继续与社会福利署紧密配合,安排涉及有住宅物业的离婚人士在短期内入住公共房屋,解决他们的迫切住屋困难。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