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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流动电视服务节目内容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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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曾钰成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在流动电话及其他流动通讯装置上播放的电视节目的内容,不受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所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计划加强监管该等内容;若有,计划的详情;若否,理由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现行的《广播条例》(香港法例第562章)的规定,只有下列电视节目服务才属於必须领取牌照的广播服务:

(a) 拟供或可供由超过5,000个处所(住宅或酒店房间)组成的观众接收的本地免费或收费电视节目服务;

(b) 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及

(c) 拟供或可供酒店房间或不超过5,000个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

  领有牌照的广播机构所提供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广播事务管理局(广播局)发出的各项业务守则的规定,包括《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的规定。

  在流动电话及其他流动通讯装置上播放的视像服务(流动电视服务)不属於上述《广播条例》中须领取牌照的广播服务。因此,流动电视服务的节目内容不受广管局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规管。不过,流动电视服务的节目内容必须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90章)管制。

  鉴於流动电视服务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我们正制订流动电视服务在香港发展的政策框架,并计划在明年年初谘询公众。我们将就各项规管事宜,包括应否及如何规管流动电视服务的节目内容,广泛征询公众和业界的意见。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