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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电讯网络互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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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答覆:
 
问题:

  本年7月,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发出谘询文件,其中一项建议是取消目前流动网络营办商须就接收和拨出通话,向固定网络营办商(固网商)缴付互连费的规定。有评论指出,实施该项建议会令固网商的收益减少,他们或会更改固网电话服务的收费模式,由目前的固定改为按用量收费。另一方面,电讯局曾於1996年5月就固网电话服务的收费模式谘询公众,当时公众普遍认为应维持现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公众在1996年赞成维持固定收费模式和反对按用量收费模式的理据,以及这些理据现时是否仍然成立;会不会考虑再就有关的收费模式谘询公众;

(二)鉴於电讯局在1996年进行公众谘询后曾决定不改变固网电话服务的固定收费模式,电讯局为什么在本年7月发出的谘询文件中表示该局「无权影响」收费模式;及

(三)会不会在决定固网电话服务的收费模式时,考虑长者及其他弱势社群有特别需要使用电话与外界联系或求助,以及营办电话热线的非牟利团体的负担能力?

答覆: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澄清一点,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在本年七月发表的「固定及流动服务汇流的谘询文件」中,并非建议取消固定和流动网络之间的互连费,而是建议取消由监管机构为固定和流动网络之间互连费订定收费模式和水平,改由网络商在市场上自由商讨。只有在网络商未能达成商业协议时,电讯局才会根据《电讯条例》第36A条作出规管。事实上,在流动网络之间的互连费上,电讯局从来没有作出任何规管,而网络商亦可达成商业协议,而在固定网络之间的互连费上,自2003年起,电讯局并没有接到任何申请需要它作出规管。因此,电讯局在谘询文件中提出的问题,是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这项於二十多年前由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管安排,即由当时仍是增值服务的流动网络单方面向固网支付所有固定和流动网络之间的互连费,是否有必要延续下去,还是应该一如固定网络之间以及流动网络之间的互连费,让市场力量发挥效用,以及为日后固定及流动服务汇流的发展做好准备。

  就张超雄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的答覆如下:

(一)电讯局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发出公众谘询文件,就固定电讯网络服务收费标准(包括按量收费)征询意见。网络商之间的互连费安排并非该次谘询的范围之一。在该次谘询中,有公众意见支持按量收费,认为此模式较为公平,亦有公众认为按量收费会令固网电话费支出增加。由於电讯局未能肯定公众所表达的意见,是否已经仔细考虑各种收费方案的利弊或是否存在误解,所以当时没有建议改变原有的固定收费机制。

  为提升香港的整体竞争力及为消费者带来最大的利益,政府在一九九八年一月与香港电讯达成协议,提早在二零零零年一月全面结束后者的对外电讯专营权,并容许香港电讯逐步调整住宅固网电话收费至指定的上限,以收回服务成本。有关的上限於二零零一年年底起撤消。自此以后,固网商可在竞争的环境下,自行决定收费水平和收费模式。

(二)正如第一部分的答覆所述,所有向消费者提供的电讯服务的收费规管已在二零零一年底起取消。固网商可在竞争的环境下,自行决定收费水平和收费模式,除非有关收费涉及妨碍竞争行为而违反《电讯条例》第7K至7N条。因此,电讯局并无权影响固网营办商采用哪种收费模式。随固定电讯市场的有效竞争不断发展,固网商在决定收费时会受制於市场的竞争,情况犹如流动电讯市场一样。根据电讯局的研究显示,在二零零二年一月撤消固网收费规管以后,本港固网电话的平均收费由2002年1月当时的92.9元,下调至本年六月的65.9元。

(三)正如第二部分答覆所述,在撤消固网电话的价格上限后,固网电话费反而有所下调。固网营办商采用何种收费模式,并非由政府决定。我们并不能假设固网商改用按量收费模式会增加消费者(包括长者或其他弱势社群)的负担。在现时有效的竞争环境下,消费者有充足的选择,例如转用其他营办商的服务,又或考虑改用收费极具竞争力的流动电话服务。

  现时综援计划下已设有电话费津贴,发放给有充分理由需要独立电话的申请人,例如在紧急时需要使用电话与外界联系的独居老人或伤残人士,以支付租用住宅电话线及标准电话的实际费用。至於以整笔拨款制度接受津助的非牟利团体,若固网营办商改变收费水平或模式,在不违反整笔拨款津助规则下,政府容许它们可以弹性及更有效地运用机构整体津助资源,以提供适切服务予服务使用者。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