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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动议修订商船规例(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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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在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动议通过修订《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及《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的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修订《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及《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修订的内容已印载於发给议员的议程内,它们已吸纳了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并得到它的同意。

  就《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而言,我们建议修订第91条以便更清晰地列明除非获海事处处长的允许,又或者符合规例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说船只本身是一艘运油船,兼且该运油船及从该运油船收取燃料的船只停泊在指定的位置,否则,本地船只不得与另一艘船只交收燃料。

  就《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而言,议案建议修订第27条和第86条,以便更清楚列明检查证明书的有效日期,以及在不同的情况下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期限。此外,议案亦会对第86条作出文书上的修订。

  以上的修订已反映了政府和立法会法律事务部就规例文本所达成的共识。我谨请议员支持以上的修订。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