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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拒付工伤补偿而被判罚款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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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志明经营的力宏国际梳化公司因没有清付工伤补偿款项予一名工伤雇员,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五千元。

  在二○○五年四月,被告雇用的一名营业代表因工伤意外引致颈部受伤。其后,劳工处发现被告没有为该名受伤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劳工处因而提出检控,被告於二○○五年十一月在同一法院被判罚款六千元。

  至今年一月,被告没有在覆检补偿评估证明书发出后二十一日内,清付证明书内所述补偿款项的余额予该名因工受伤的雇员,劳工处因而再次提出检控。

  《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如雇主不依从有关规定,则会被检控,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雇员补偿条例》亦规定,雇主必须在覆检补偿评估证明书发出后二十一日内支付补偿款项余额。如雇主未能遵从此规定,他必须向有关雇员支付相等於补偿款项余额5%的款项作为附加费。如雇主在支付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未能支付补偿款项余额,他必须向有关雇员支付相等於补偿款项余额及附加费的总和的10%的款项,作为额外附加费。

  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规定支付补偿款项余额及附加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2006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