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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建造业工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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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国雄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在全面实施后将禁止未经注册的建造业工人亲自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为此,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正为建造业工人进行注册。此外,在建造工地内操作某些类别的机械的人士须持有由有关认可机构签发的有效证书。本人接获工人投诉,指注册为建造业工人以及机械操作员资历重新甄审测试(重新甄审测试)的手续均颇繁复,例如他们须提交雇主签发的工作经验证明,而重新甄审测试的重温课程和笔试安排亦欠缺弹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每个工种现已注册的工人数目,并按他们的年资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局估计每个工种尚有多少工人未注册;

(二) 过去三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投诉,指重新甄审测试的手续繁复,以及检控了多少名未能出示或未领有相关证书的机械操作员;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简化建造业工人注册及重新甄审测试的手续、改善有关课程及笔试的安排,以及减低有关的收费;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

主席女士 :

(一) 「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管理局)自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开始为建造业工人进行注册。截至本月十二日止,已有超过121,400名工人注册,当局估计,尚未注册的工人约有四万人。由於各个工种申请的注册人数天天不同,而且每名工人可就多於一项工种申请注册,故当局於现阶段很难估计每项工种的尚未注册人数。另一方面,大多数工人都是申请注册成为正式注册熟练或半熟练技工或普通工人,无须提交工作年资证明,故此当局未能提供有关他们年资的资料。

(二) 在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尚未实施前,劳工处所执行的《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已有规例要求受监管的机械操作员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操作员可报读认可的训练课程或重新甄审资格课程,以便取得相关的操作证书。因此,该项规定与建造业工人注册制度并无直接关系。

  过去三年(即由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劳工处共接获八宗投诉,指负荷物移动机械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的手续繁复。其间,劳工处并没有检控未能出示或未领有相关有效证书的工人。

(三) 管理局为建造业工人进行注册前,已就申请注册的安排和手续征询业界的意见,务求尽量简化注册程序及方便工人取得注册。如工人已符合《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内所列的申请资格,则手续非常简便。举例来说,持有相关证明书的机械操作员只须出示有关证明书和「平安卡」(即已完成《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BA条所指的有关安全课程),便可申请注册为该工种的注册熟练或半熟练技工。此外,管理局亦得到各相关工会协助,加快查证临时注册申请的工作。

  至於负荷物移动机械重新甄审资格的课程大纲、报读条件及考试要求,均须经由劳工处委任的「指定机械及设备操作员资历评定谘询委员会」核准。该委员会在本年六月八日的会议上,经讨论后决定放宽操作员报读上述课程的先决条件,如操作员达到下列要求,便可被接纳为已符合有关条件:

(i) 持有现雇主的证明,指该名操作员曾操作该类机械最少六个工作天;或

(ii) 在过去五年内,有一年半操作该种机械的经验;或

(iii) 在最近一年内,有六个月操作该种机械的经验。

  至於自雇人士,考虑到他们的工作经验难以得到雇主证明,他们在监誓员面前就有关工作经验所作的自我声明,也可被接受为工作经验的证明。

  就工余时间上课的问题,建造业训练局已应劳工处的要求,在晚间及假日举办训练课程,以方便受雇中的工人修读有关课程。劳工处亦已鼓励商营的课程主办机构跟随此做法。

  有关课程的收费,是由课程主办机构自行厘定。然而,劳工处已要求这些课程主办机构尽量减低课程收费,以减轻学员的经济负担。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