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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跨境车辆非法运载未完税燃油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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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10月在吐露港公路发生一宗罕见的货车火夺命意外,事件怀疑涉及司机在驾驶室私藏汽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调查现时来往中港两地的货车司机於驾驶室私藏汽油的情况;若有,调查的结果及有关数据;上述行为是否违反本港法例;若是,过去5年的检控数目;及

(二) 过去有否研究於边境口岸设免税油站的可行性,包括估计会遇到的困难及所需费用;若有,研究的结果;若否,会否进行有关研究,以及考虑在边境口岸设免税油站,以遏止中港司机私藏汽油的情况?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海关一向密切留意跨境车辆非法运载未完税燃油返港的情况。根据《应课税品条例》,若携带获豁免分量以外的未完税燃油入境,必须申报,否则便属违法。

  海关会在边境管制站抽截入境车辆进行彻底检查,如发现有车辆除油缸中容许载有的燃油以外,还藏有未经申报的未完税燃油如汽油,则会根据《应课税品条例》对该司机处以罚款或提出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100万元及入狱2年。此外,根据《危险品条例》,汽油属第5类危险品,运载的豁免量为20公升,而超过此数量的汽油,则必须由领有运载第五类危险品牌照的车辆运送,违反有关条例最高可被罚款2万5000元及入狱6个月。因此,若司机携带的未完税汽油超过20公升,海关除了按《应课税品条例》处理外,亦会将其转交消防处根据《危险品条例》跟进。

  跨境货车司机於驾驶室内非法携带未完税汽油的情况并不普遍。由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六年九月底,海关查获此类案件的数字如下: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一至九月)
──────── ── ── ── ── ─────
根据《应课税品
条例》提出检控   1  2   2  4   1
或罚款的案件数目

(当中根据《危险品
条例》提出检控的 (0) (0) (2) (4) (1)
案件数目)

(二) 现时,由内地入境的所有非货车车辆,其油缸中载有的燃油均获免税,而货车则按其汽缸容量可於油缸中携带不同分量的免税燃油入境。我们认为现时法例容许的免税燃油量,已足够跨境车辆应付入境路程的需要。再者,香港的汽车燃油即使免税,其价格仍与内地的汽车燃油有一定程度的差距。因此我们认为在边境口岸设置免税油站,并无实际需要,亦非遏止走私燃油的有效方法。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