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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十八题:总纲发展蓝图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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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郑家富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某些大规模发展项目的契约条件会要求发展商在进行发展项目前,提交展示发展计划的总纲发展蓝图(总纲图),供地政总署署长审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发展商可否在总纲图获核准前,展开已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建筑工程;若可,地政总署署长在审批总纲图时,会否因部分建筑工程已经完成而受到掣肘、他会否要求发展商拆除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然后才批准有关的总纲图,以及他如何处理那些已完成,但不能拆除或还原的建筑工程的个案;

(二) 发展商为符合总纲图的要求而对已获批准的建筑工程作出修订时,须否把该等修订事项提交建筑事务监督审批;

(三) 在过去3年已展开建筑工程,但有关的总纲图在当时尚未获核准的发展项目的详情,包括地段编号、总面积、位置、规划用途和批租土地的地价、地政总署初步及最终批准总纲图的日期,以及建筑事务监督初步及最终批准进行建筑工程的日期;

(四) 目前有多少个总纲图尚未获核准但正在施工的发展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详情,包括地段编号、总面积、位置、规划用途和批租土地的地价、发展商呈交总纲图的日期、发展商申请及获准进行建筑工程的日期;及

(五) 当局会否规定发展商在发展项目的有关总纲图获核准前,不可展开已获批准的建筑工程,以免地政总署在审批总纲图时受到掣肘,以及避免因还原在总纲图获核准前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而引致的环境问题和浪费?

答覆:

主席:

  在分区计划大纲图划为综合发展区的土地上的发展项目,按规定须提交总纲发展蓝图(总纲图)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批核。对於这些须要城规会批核总纲图的地段,地政总署一般不会在土地契约的条款中加入批核总纲图的要求,以免重覆审批程序。

  至於并非划为综合发展区的土地,一般而言,地政总署会在地段面积超过2公顷的大型发展项目的土地契约条款中加入批核总纲图的要求。地政总署署长在审批此等总纲图时,是按有关土地契约所订的条款而审核。而建筑事务监督(监督)在审批有关建筑图则时,则根据《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处理相关申请。两种审批制度,分别受相关的法例及批地条款约制。地政总署署长和监督的职能和权力,清楚分工。两者并不存在互相影响的情况。业界及发展商是十分清楚和明白现行的审批程序。

  就议员提出有关地政总署审批总纲图的问题,现回应如下:

(一) 地政总署署长在审批总纲图时,是按有关土地契约所订的条款而审核。在决定核准总纲图前,会充分征询其他部门的专业意见,以确保拟议发展项目符合地契条款内有关规划、环保、交通等要求。无论如何,有关的物业发展必须按地政总署最终批核的总纲图及按地契条款及《建筑物条例》下批准的有关图则兴建。理论上,发展商在上述总纲图未获核准前可提前向监督申请批准建筑图则及同意展开建筑工程,此举不会抵触土地契约条款。但正如上述所说,监督只是根据《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考虑有关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法例的规定及指定的建筑安全及卫生标准,以决定是否批准有关图则及同意该建筑工程的开展。根据《建筑物条例》,监督不能引用总纲图未获地政总署批准为理由而拒绝批出申请。所以发展商是需要承受该等建筑图则可能不符最后核准总纲图的风险。

  任何建筑工程,如未能符合最终批核的总纲图及所有有关图则,或与其有所抵触,发展商是须要将该部分的工程纠正或拆除的。

(二) 如发展商为符合总纲图的要求而要修订已获批准的建筑工程,发展商必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向监督申请批准修订图则和同意展开修订的建筑工程。

(三) 根据地政总署及屋宇署的纪录,在过去3年按土地契约条款已获地政总署批核总纲图的发展项目中,有3个项目的负责人在未获批核总纲图前,已向监督申请并获得同意展开建筑工程。有关发展项目的资料,详列附表(一)。

(四) 根据地政总署及屋宇署的纪录,只有一个发展项目在目前仍未获得地政总署按土地契约条款批核总纲图的情况下,已申请并获监督同意展开有关工程。有关物业发展项目的资料,详列附表(二)。

(五) 发展商清楚知道在未获地政总署批核总纲图前开展建筑工程,是须要承担答覆第一部分所述的风险。根据地政总署的资料,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发展商须拆除部分已完成的工程以符合最终批核的总纲图的情况。现行的审批程序,已能有效地确保有关的物业发展按地政总署批核的总纲图及《建筑物条例》下批准的建筑图则兴建,无须作进一步的硬性规定。



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