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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在保障私隐与维持治安取得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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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十日)说,制定《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过程是一个好例子,说明政府如何致力在保障私隐与维持社会治安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他在第二十六届亚太区私隐机构论坛上说,在制定有关立法建议时,政府进行了无数的研究和谘询,以更加了解社会大众希望当局如何平衡私隐及保安。

  他说,政府在今年三月发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然后经过一贯的立法程序,包括由法案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共举行了四十六次会议,进行了一百二十小时的讨论。

  他说:「历时数个月的审议工作,在仔细程度方面,至少可媲美就最复杂的法例所进行的最深入讨论,但就密集程度而言,几乎可说是独一无二。」

  李少光说,得到立法会的支持,条例草案经过几近四整天的辩论后,最终在八月六日获得通过,而条例亦於八月九日生效。

  他说:「我并不能说我享受该四天的立法会马拉松式辩论的每分每秒,但令我们感到安慰的是,这项经过有关各方共同作出巨大努力后而得到通过的法例,就其所提供的保障措施而言,与其他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相比,是最好的法例之一。」

  他说,要确保香港继续成为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关键在於让执法机关能够继续有效打击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  

  他说:「一如世界各地的执法机关,我们的执法机关同样须要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以作为调查案件的手法之一。」

  条例订明,只可为了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者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这两个目的,才可进行截取或监察。同时,条例亦规定必须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这两项验证准则,并须对某人涉及严重罪行或威胁公共安全有合理的怀疑。

  同时,对於执法机关的行动的各个阶段,由起首的申请、执行授权,以至事后的监管工作,条例亦就保障私隐方面订定了严格的措施。

  除此以外,在整个过程中,执法机关须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须受到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独立监察和执法机关的内部覆核。

  李少光说:「为提高透明度及问责性,条例规定专员必须向行政长官提交周年报告,而行政长官会安排把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

  报告将会涵盖的事项,包括各类整体统计数字及执法机关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李少光说:「迹象显示,一如我们的目标,条例能加强对私隐的保障及为执法行动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基础。但如果现在便要就条例的施行定下结论,则实在言之过早。」

  条例中已提供了检讨的机制。政府将会检讨专员的周年报告所提出的事项,然后向立法会汇报结果。周年报告提供基础作公众检讨。

  他补充:「我们已承诺当专员提交第二份涵盖全年的周年报告后,会全面检讨整项条例的实施情况。」



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