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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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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4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港币87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4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威卓(香港)有限公司经营的同乐轩、俊田有限公司经营的皇城海鲜火锅酒楼、港华行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辉火浾海鲜酒家及邓洪经营的邓洪记棚厂工程公司,因分别拖欠其48名、68名、38名及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5,931.39元、265,986.92元、123,970.75元及100,407.81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930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