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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退休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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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及在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缺席期间,公务员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黄灏玄就退休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中属总薪级表第三十点或以上或属首长级的公务员,在二○○四年、二○○五年及二○○六年上半年各段期间内退休的人数,请按政策局及部门列出分项数字;

(二) 上述属总薪级表第三十点或以上的退休公务员在退休后两年内申请从事工作的个案数目,请按政策局及部门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中获批准的个案数目,请按获准个案所涉工作的性质列出分项数字如下(见表格一)∶

(三) 上述属首长级的退休公务员在退休后三年内申请从事工作的个案数目,请按政策局及部门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中获批准的个案数目,请按获准个案所涉工作的性质列出分项数字如下(见表格二);及

(四) 上述第(一)项的退休公务员申请在退休后从事工作但不获批准的个案数目,以及不获批准的理由,请按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以及薪级表(属总薪级表第三十点或以上或属首长级)列出分项数字?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现行政策,公务员如拟在放取离职前休假期间,以及/或在退休后的指定管制期内从事外间工作(其工作主要在香港进行),均须事先取得批准。首长级薪级表第八点或同等薪点的人员的管制期为三年,其他人员则为两年。按第一标准薪级表支薪的人员,则一律获准在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人员亦一律获准在指定的非商业机构(包括:(甲)慈善、学术或其他主要不涉及商业运作的非牟利机构;(乙)非商业性质的区域/国际组织;以及(丙)中央机构)从事无偿工作。

  非首长级人员的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申请,由部门首长/职系首长批核。首长级人员的申请则由公务员事务局批准,并会送交独立的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提供意见。该委员会每年发表工作报告书,概述年内所处理的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申请。每年,我们会将报告书提交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以供参考。

  现就有关问题提供资料如下:

(一) 在拟备公务员人事统计数字时,政府的一贯做法是按薪金组别来把公务员分类统计。我们并没有以总薪级表第三十点或以上的人员为薪金组别的统计数字,而是把总薪级表第三十四至四十四点的人员(即中级管理/专业人员)及总薪级表第四十五至四十九点的人员(即高级管理/高级专业人员)分别纳入不同的薪金组别。因此,我们只能提供在各政策局及部门中职级属总薪级表第三十四至四十九点之间,或是按首长级薪级表支薪或属同等薪点的公务员,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内退休的人数。详情载於附件A。

(二) 由於非首长级公务员提出的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申请,分别由各局及部门批核,公务员事务局并没有这类申请的详细资料。鉴於时间有限,以及所涉及的申请为数不少,我们无法按要求提供所有有关非首长级人员的详细资料。然而,我们已从各局/部门取得有关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上半年退休,而薪点是总薪级表第三十四至四十九点或同等薪点的人员所提出申请的资料,并於附件B列出所收到/获准/不获批准个案的数字。

(三) 首长级公务员的申请均由公务员事务局集中批核,有关资料现拟备及载於附件C。

(四) 规管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政策和安排,都已在《公务员事务规例》及有关通告内清楚说明。公务员普遍均清楚批核的准则,以及在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时须避免引致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他们大多不会申请从事一些可能导致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外间工作。截至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就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退休,并属总薪级表第三十四至四十九点或同等薪点的人员及首长级人员提出的退休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个案中,有七宗不获批准,理由是有关工作可能导致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有关这七宗不获批准申请的资料,载於附录D。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