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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街头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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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答覆:

问题:

  据悉,一名街头表演艺人经常在旺角行人专用区表演玩火杂技,每当他表演时,都有警员前来登记资料或劝阻。该名艺人早前更遭警方票控在公众地方造成滋扰,其后获律政司撤销控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街头表演或卖艺活动是不是触犯本港法例;
(二)过去三年,警方接获有关街头表演的投诉数目、警方的一般处理手法,以及被检控的街头表演者人数;及
(三)会不会考虑在执法方面加以配合,容许街头表演者在不阻街的情况下在街上表演,以增加本港的城市特色?

答覆:

主席女士:

  现时,对於街头表演,政府并无特定的规管条例。至於所引述的个案,当局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23)条有关阻街的行为起诉该名当事人。根据该项条文,任何人如「进行任何游戏或消遣而对居民或路人造成烦扰;或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游戏或游荡,以致在该处造成阻碍或形成喧闹的集会」,即属犯罪。当局会视乎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检控。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作答如下:

(一)本港法例没有明文禁止街头表演,也没有界定「街头表演者」或「街头表演」的含义。不过,街头表演者与一般市民一样,必须遵守本港法例,包括不得在任何公众地方对他人及/或交通造成滋扰、烦扰或阻碍;不得造成噪音滋扰;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亵、令人反感或令人厌恶的不良表演。

(二)警方没有备存有关街头表演者触犯有关刑事条例下的罪行的检控数字或投诉街头表演者违法的投诉数字。

  在接获任何对街头表演者或其他人士的投诉后,警方通常会派遣巡逻警员前往现场查看。警员首先会找寻投诉人及其他证人,以便更加了解有关投诉。警员并会记录遭受投诉的有关人士、投诉人及证人的资料。

  如确认有违法情况,警方会采取适当行动,例如向有关人士发出口头警告,或根据有关法例采取检控行动。

(三)我们的文化政策方针,是要营造一个有利於表达自由和艺术创作的环境,并鼓励更多社会人士参与文化活动,包括街头艺人的表演,大原则是不可以影响公众安全和不可对市民造成烦扰或阻碍。

  而执法机关只会在有关活动抵触法例时才采取执法行动。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